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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关于推动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的提案

2012-03-06  来源:人民网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认为是21世纪商务运作的主流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而社会信用体制的发展和健全程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但遗憾的是,我国信用缺失的现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据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和北师大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报告显示:71.1%的被调查者曾对某些网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过质疑;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购物信息不实等问题;40.9%的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服务的承诺不实或不能兑现的情况。2011年百度推行的凤巢系统推广链接项目,使得企业只要肯花钱做推广,就能获得较好的竞价排名,一些产品质量低下甚至是空壳公司,利用百度推动项目获得大量的不义之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信誉好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商务部企业信用体系相关研究表明,我国企业每年因失信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国家当年财政收入的37%。因此,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已经成为维护有序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建议:

 

1.组建电子商务信用协调委员会。我国电子商务监管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准入及无照经营等违反电子商务主体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规制,公安网监部门只负责预防、侦查、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产业部门则主要针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以及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多头管理现象不仅造成了监管的重叠,还产生了监管的真空地带。浪费资源的同时,也没有能力从全局的角度规划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可考虑在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司下组建电子商务信用协调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公安、税务等部门派人员参加。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信息产业部门、税务等多部门在内的联动机制,全方位把握和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2.设立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由电子商务协调委员会牵头组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范围内通用的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可查询到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这也是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构建数据库可参照全国统一信用数据库的模式。信用数据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并负责实时更新和维护信用数据库,同时对数据库的数据不断跟踪和评估。

 

3.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但我国在电子商务信用法制建设方面明显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已经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征信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消除信用危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还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对信用的要求。政府应积极推动加快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会同商务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部门联手,广泛听取电子商务法、民商法专家以及电子商务企业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借鉴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以及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等先进立法的成功案例,尽快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4.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制度。为增强电子商务市场中商事主体的可信度,可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网上展示其电子营业执照,当人们怀疑该企业的信誉时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该企业的资信情况。同时,搭建电子商务主体诚信信息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网站网址,接受公众对电子商务主体违背诚信的投诉,并将被投诉的情况如实在互联网上发布。

 

5.建立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包括银行、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使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程度受到社会的监督。(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