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 大会新闻

违法现象突出 政协委员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

2012-03-06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呼声再起。3月4日在民革界别部分政协委员“三农”问题媒体见面会上,政协委员们普遍表示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接受记者采访的委员们也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等问题,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这不仅有利于破除土地市场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也有利于确保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教授郭松海告诉记者,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数量巨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国家严格限制,未能充分发挥存量资源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价值迅速上升,其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规范的流转问题,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等。

 

全国政协委员王红玲在媒体见面会上也表示,现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按政策应是“一户一宅”,但现在“一户多宅”的现象很普遍,农村房屋空置率高,土地资源浪费问题严重,并出现隐形的宅基地和房屋交易,引发很多纠纷。

 

记者发现,今年两会上,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问题引发了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今年提了6个与土地有关的提案。蔡继明对记者说,工业化和城市化都需要占用农村的土地,但农民土地的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蔡继明表示,制约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蔡继明说,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以及村民集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既不能抵押,亦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售,这就堵塞了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郭松海委员认为,目前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市场,可以依法有序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诸多制约和限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在土地要素市场上,要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城乡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实现制度的一体化。

 

对于如何改革,政协委员们也给出了具体建议。郭松海委员建议,按照现行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规范其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其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近年来,不少地区开始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例如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股份制改革”,尝试以公司、合作社为对象的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确认为“长久不变”等。

 

全国政协委员谢德体在媒体见面会上对记者说,重庆是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根据农村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挂钩的政策,重庆的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主要是通过将复垦的宅基地变为耕地,作为“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拍卖,其中85%的拍卖收入给农民,其他作为集体收入。

 

蔡继明委员建议,一方面,应根据相关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缩小国家行政性征地的范围,在符合法律和城乡统筹规划的条件下,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另一方面,应允许农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抵押和出租。农民住房的买卖、抵押和出租,所涉及的仅仅是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丝毫不影响集体土地产权的属性,正如同城市居民住宅的自由交易和抵押,并不影响城市国有土地产权的属性一样。此外,要允许有条件的农村由农民自主推进城市化,即乡镇集体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不经过土地征用,在集体土地上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并实现农民生产方式转变与分享经济成果的城市化模式。(记者 白田田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