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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文化部办公厅

2011年6月28日以办市函〔2011〕286号文函复:

李晓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的提案》由文化部会同海关总署办理。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案中指出的,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达到1694亿元,艺术品市场已成为文化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规模性行业。但是我国艺术品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赝品泛滥、知假拍假、非理性投资造成市场泡沫等问题,这些问题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秩序,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因此您提到的健全艺术品交易机制、完善艺术品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议十分重要。近年来文化部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规范和繁荣艺术市场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艺术品交易机制
    目前艺术品市场仅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一部部门规章,在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薄弱的现状下,文化部门加强市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推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体系,积极扶持行业示范单位,倡导诚信经营的行业风气。2004年以来我部开展了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活动,截至目前已经有60家画廊获得此项荣誉称号。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企业联合成立了中国画廊诚信联盟,并向公众发布《中国画廊诚信宣言》,承诺不销售、经纪、展览假冒他人名义的艺术品,联合抵制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力打击制假贩假行为。诚信联盟的成立对于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合作、提升行业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推动艺术品市场立法工作
    2008年以来,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文化部起草了《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拟对艺术品评估、鉴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同时细化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和评估鉴定行业规范,明确评估、鉴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评估鉴定从业人员或评估鉴定机构的虚假鉴定、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有权向评估鉴定单位要求赔偿,文化行政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拟设立艺术品交易活动明示担保制度,明确艺术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明示担保义务,承担公平交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最大限度地控制假画流通。条例拟设定的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有积极作用。目前文化部正在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
    三、为海外文物艺术品回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2009年文化部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等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等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该规定的实施,在确保回流藏品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做到了各部门可以对进口藏品进行有效的管理。
    虽然政府部门在立法和市场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基础薄弱,政府部门引导和规范艺术品市场还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文化部将重点推动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工作,并继续与海关、财税等部门协调,不断完善促进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平台,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部将及时向您通报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进展,感谢您对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