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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1年6月文函复:

缪寿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要建立健全电视购物节目监管机制的建议。
    作为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广电总局对电视购物节目播出的导向、时间、形式等内容进行行业管理,并分别建立了日常监看、核查问题、受理投诉和公开曝光等较为全面的监管机制,对遏制虚假违规电视购物节目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您提出要对虚假宣传、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电视购物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建立对不合格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和退市制度,以及建立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的建议,根据职能分工,我局已将您的建议转告国家工商总局。
    二、关于出台一部指导电视购物发展的行业法规,规范电视购物节目制作、商品入库质检规程、消费者验货付款、售后服务等建议。
    2009年我局专门制定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其主要    一是首次明确把电视购物节目分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进行分类管理,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纳入商业广告管理,居家购物节目则作为电视节目管理。二是对电视购物节目内容提出要求,明确禁播7类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和7类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节目,特别是那些观众意见极大的叫卖式的夸张宣传,以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义作证明的,以及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来误导消费者的购物节目也在禁播之列。三是对在播出机构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设立准入门槛,提出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等五条准入条件,明确要求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放的购物短片广告。四是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树立社会对电视购物的信任,明确要求购物广告和节目必须标明商品的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对有投资风险的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也要明确提示。
    通过落实71号文件,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的不良行为,对规范电视购物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我局在继续做好电视购物节目播出管理的同时,将积极与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研究您提出的规范商品入库质检规程、商品售后服务等建议,指导建立一套完善的电视购物行业管理规范。
    三、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日常监测,从严查处违规电视媒体的建议。
    我局一直十分重视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日常监管。2009年下发的71号文件中,明确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纳入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工商总局与中宣部、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继续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广告发布中动态监管、广告发布后依法查处等项措施。2010年工商总局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卫视频道在6月20日—6月30日期间发布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共监测电视购物短片广告3122条次,涉及53个电视购物短片产品,曝光并部署地方工商部门查处8条严重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今年1月份我局又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11〕3号),部署全国广电系统于2011年1月至3月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清理行动。自2009年以来,我局对1000余套(次)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情况进行了监看,取缔了两套非法的购物频道,撤销了两个违规播出购物短片广告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分别下发停播通知,将存在导向问题的“年轻钛观音佛手链”、内容低俗的“美国威酷”、虚假宣传的“小雷达手机”等79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清除出电视荧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全国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共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百余条,核查群众投诉近千件,并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治理工作信息200余条,广电系统从严查处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肯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日常监管和治理力度,将会同工商总局进一步完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一是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工商部门将围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发布的主要环节,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产品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测检查,加大违法广告的公告力度,加强案件的查处和督办,严厉查处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借鉴国外电视直销行业的监管经验,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虚假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的购物短片广告,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播,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媒体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对屡次发布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广播电视媒体,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
    四、关于引导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建立“无障碍退货”、“售后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议。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社会对电视购物行业的消费信心,维护广播电视公信力,我局在71号文件中要求各级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各台在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基本上都按照总局的要求公布了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承诺,但电视购物经销企业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我局将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研究行之有效的“无障碍退货”和“售后保障基金”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电视购物经销企业真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感谢您对广播电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