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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的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的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
提案人:缪寿良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广电总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主题词:电视整顿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模式,近年来受到我国消费者的追捧,获得了迅猛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电视购物节目中随之出现了对产品把关不严、广告用词夸张、售后服务承诺不兑现,甚至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等现象,造成了目前我国电视购物行业的异常混乱的现象。虽然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出台整治电视购物的各项措施,但电视购物的“顽疾”仍然存在。
    我国电视购物目前存在六大问题:一是部分电视购物企业违规销售商品。二是部分电视购物企业所售商品虚构功效、夸大宣传。三是部分企业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四是部分电视购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所售产品性能、种类不熟悉,介绍不客观、不真实。五是部分企业拒绝或逃避质量担保责任,部分企业销售热线只负责销售商品,不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电话。六是部分企业剥夺消费者的验货权,通过快递企业拒绝消费者当场验货,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
    造成我国电视购物行业长期混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电视购物的性质界定不清。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条文界定电视购物类节目是属于一般的广告还是具有直销等性质的特殊节目。二是电视购物节目中涉及到的主持人、消费者甚至代言名人等的身份有待确认,这些获得利益的相关个人或团体对其对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信息所负责任需要明确。与此相关的问题都没有在我国的广告法中找到明确的规定。三是监管部门对电视购物类节目的监管不力。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电视购物类节目界定不甚清楚,相关监管部门也就有了推脱责任,甚至徇私舞弊的理由和借口。四是很多电视台是把电视购物当成垃圾时段的广告来处理的,因此在节目播出质量上没有严格审查。
    目前我国电视购物的管理存在两个关键问题:多头监管和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加强行业自律。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要建立、健全电视购物节目监管机制。主管部门对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责无旁贷,播出机构必须对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和连带责任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和监测机制,加强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监督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间的衔接,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还百姓一个健康、有序的电视购物广告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加强电视购物广告虚假宣传、消费投诉集中的商品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查处并认真落实不合格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退市制度。同时通过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完善电视购物商品的准入制度。
    二、制定电视购物的行业规范,出台一部指导和规范电视购物发展的行业法规,对电视购物节目制作手段、商品入库质检规程、消费者验货付款方式、商品售后服务条款,以及电视购物企业的准入标准、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等进行规范,让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法可依,使那些不具备资质的电视购物企业真正被挡在行业的大门之外,并使电视购物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重点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广告监测通告,披露监测中发现的虚假违法行为。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电视购物违法广告以及未经整改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电视媒体,特别是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切实规范和净化电视购物广告市场。
    四、积极引导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建立“无障碍退货制度”,引导建立“售后保障基金”,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