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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提案
提案人:杜黎明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科技部办理
主题词:专利产业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并与世界接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速度迅猛,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但专利产业化率却较低,仅约5%左右,而发达国家则为80%左右。
    一、制约我国专利产业化的问题
    1.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与专利产业化的主体。企业本身的R&D经费(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发达国家,经费的绝大部分来源于企业(70%)。在我国,企业虽己经成为R&D经费的最主要的来源(42.6%),但优势并不明显。我国的企业还没有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企业的科技活动投入一般占全国的70%—80%,我国与之相差甚远。
    2.R&D投入不足与结构失调。一是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R&D/GDP)过低。知识产权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总量数据和结构数据是分析与评价一国技术创新规模、运行状况与发展趋势的主要指标。但是我国R&D经费占GDP的比重长期维持在0.65%—0.83%的低水平。二是R&D经费执行结构不合理。在经济发达国家,企业都是最主要的R&D经费执行部门,表明企业在这些国家中是知识产权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要执行者,也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而从我国的情况看,基本上是一种企业与研究机构并重的格局,这两大部门经费占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与开发总经费的绝大部分。从R&D经费在各个研究类型的分布看,在我国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开发经费占全部R&D经费的比重分别为5.2%、22.6%和72.1%。这一数据与发达国家相比,可以发现我国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比重较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一般达到15%—25%左右,而且我国在应用研究方面的投入也不足。主要原因是实验开发方面所占的比重过大,达到70%以上,从而导致这方面投入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停留于实验室阶段,未能及时进行产业化。
    3.我国专利质量不高,限制了专利的实施。我国的专利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发明专利数量较少,原创性发明专利数量更少;专利技术的严谨性和成熟度较低。这些都影响和限制专利的实施和产业化。
    4.专利产业化缺乏足够的利益驱动。作为政府R&D经费的投入者,其利益所在是完成规划和职责;作为研究机构,其利益是通过立项向政府部门申请资金同时设立专门部门进行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最后以成果的鉴定与评奖为目标;作为高校,其利益是通过自行申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从而获取研究经费。显然这三者都不存在使他们进行专利产业化的利益驱动。
    5.专利实施渠道不畅,技术市场不健全。专利信息平台还未大规模建立起来,缺少较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体制。专利权人自己寻找生产厂家往往有一定的困难,而社会上的一些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经营,阻碍了专利技术的市场化。
    二、促进我国专利产业化的建议与对策
    如何合理地解决专利产业化成为当务之急,这直接决定着我国专利产业化水平能否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建立专利产业化基地。专利产业化基地是政府部门为促进专利成果规模转化利用,通过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并经命名认定而建立的专利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基地。
    2.面对专利实施渠道不畅、技术市场不健全的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促进专利交易的进行,如建立知识产权贸易网、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除此之外,以下措施也是必要的:
    (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成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立评估制度和标准,建设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培养成熟知识产权评估执业主体。
    (2)健全专利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一是以专利代理机构为依托,成立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服务部门,切实做好专利代理、专利诉讼、专利转化等一条龙服务体系。二是建立专利转化中介服务资质认证。
    (3)建立专利技术经纪人职业。培养专利技术交易和产业化的专业经纪人,通过专业执业人员的中介服务,健全和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市场的建立。
    3.积极推进产学研联盟的建立,同时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政府应促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学校共同建设、培育并达到较高水平的产学研基地,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以达到鼓励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单位实施专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