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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以全国老龄办提案字〔2011〕20号文函复:

赖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养老福利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提案》收悉。经会商中央编办和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以国务院名义颁布问题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于今年3月经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通过,经过积极沟通协商,鉴于当前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务院相关领导已原则同意《规划》以国务院名义颁布实施。8月1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送审稿)》,预计在今年9月份将以国务院名义予以颁布实施。
    二、关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和布局设置问题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等文件,都制定了具体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但是由于某些优惠政策“刚性”不足,在各地的落实力度还很不平衡。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与有关部门一道,制定相关的推动政策,加强督促的力度。
    在养老机构的设置上,某些地方确实存在贪大求洋、设置不合理的现象。为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民政部先后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针对一些地方的养老机构相继发生安全事故的现状,2009年民政部下发通知,对全国养老机构开展“两规范一标准”专项检查,同时与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今年4月民政部颁布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为政府投资不断完善这两方面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科学布局不同功能、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同时研究措施避免某些公办养老机构过于豪华、高端,以使有限的养老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关于推广社区养老方式和社区养老经费的财政保障问题
    对广大老年人来讲,居家养老是最自然、最习惯、最难以割舍的普遍选择;对国家而言,这是一种社会管理成本最低的养老方式。与居家养老相衔接的,是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在街道和社区普遍建立了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社区设施。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河北省保定市等地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网络与资源,建立了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构筑起了满足居家养老需要的支撑体系。全国老龄办今年在中西部地区选取了20个社区,开展了社区为老服务项目试点,大力推广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的成功经验。在“十二五”期间,我们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争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四、关于老龄工作体制机制问题
    我们非常认同您关于老龄工作机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运行不畅的意见。但目前相关部门在老龄工作领域的职责分工比较明确,我们只能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落实好老龄工作的各项职责。对于整合有关部门职能、创新老龄事业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的建议,我们相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将会结合老龄工作实际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老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