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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2011年9月2日以安监总提函〔2011〕48号文函复:

麻建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对于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完全赞同。
    我局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严格按照“三定”的规定,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独立性、危险性、特殊性三个重要特点,将特种作业划分为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明确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规范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万里行”等大型宣教活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组织宣讲团,大力宣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深入企业、贴近职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从而促进了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要求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四是相继完成了10个特种作业类别、51个操作工种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关配套教材也在陆续出版。
    正如您在提案中建议的,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我局始终坚持发展原则。一方面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对特种作业范围进行调整。例如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作业未列入本《规定》目录,以解决好职能交叉问题。另一方面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确需纳入特种作业范围的作业类别和工种,按照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予以公布。如我局批准北京市将受限作业空间监护作业纳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开展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特种作业管理试点工作,从而有效地加强了北京市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履行培训责任、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感谢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