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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1年7月27日以民函〔2011〕512号文函复:

王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民间慈善事业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辉煌的慈善传统,慈善事业所蕴含的价值观既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必须坚持和发扬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需求的日益旺盛和国家不断加大的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扶持力度,慈善事业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逐步改善,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已初步形成。
    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慈善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认同程度、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等方面都还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根本原因是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还不够明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还没有被普遍认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成熟机制尚未形成。因此,为实现“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解决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尽快实现质的飞跃,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从加强立法、创新登记管理体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和促进行业自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立法,确立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十分重要。《慈善法》的制定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此外国务院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法律地位今后将会更加明确。
    二、创新登记管理体制
    “十二五”规划确定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国务院三个条例的修订正是依据了这个精神。修订的方向是降低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拓展其发展空间。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力度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为鼓励企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为每年利润总额的12%,与旧税法所规定的3%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另外,对某些特大自然灾害及事件,国务院还会根据税法的授权作出特殊政策规定,如举办北京奥运会、实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等,税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捐赠给予全额税前扣除。另外为了简化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程序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程序等相关问题。目前1000家左右的公益慈善组织已经获得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明确,对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对个人通过部分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也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您提出的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公民向科技、教育、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捐赠。但考虑到征收遗产税会对一国(地区)的经济特别是吸引国外资本流入和防止国内资本流出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控管手段,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因此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四、完善监管体系,打造行业公信力
    在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的同时,我们逐步完善了对慈善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了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提高了慈善领域各个环节的公信力。
    对于您提出的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中认真研究并加以吸收。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