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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钱学明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全国工商联办理
主题词:行业发展
    
    2004年“大头娃娃”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一并于2010年再度露头,还有“解抗奶”、“皮革奶”、“益生菌奶”等大大小小的事件。乳制品问题不断爆发,人们购买奶粉时从国产品牌转向了洋品牌,从境内市场转向港澳市场、国外市场,以致港澳群众要求对奶粉开征离境税。
    乳制品行业的问题是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缩影和写照,暴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秩序混乱现象的日益严重,面对日益庞大的市场和细分的行业,政府监管能力捉襟见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在市场微观管理方面的作用刻不容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这已由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行业自律监管相比政府监管而言更为有效的原因在于:其一,维护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对于提高行业整体利益及成员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因而具有自发的、内在的、持久的自律源泉和监管动力。其二,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状况有更深入而全面的了解,具有充分完全的信息,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其三,行业协会的自律是源于行业自身的需要,其权威性得到行业内认同,因而行业自律监管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造成的监管失效。因此应该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政会分开,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构成的市场经济管理三大支柱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覆盖面广、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形态多样的特点。行业协会每年以10%到15%的速度增长,从恢复登记时的不足1000个发展到2009年的近7万个,20年间增长了70倍,大大高于其他社会团体的增长速度。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七大报告,都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挥其功能和作用。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使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但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制约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一是脱钩容易但褪掉行政化的底色难。还有部分行业协会的领导由机关在职人员兼任,相当一部分行业协会的领导是机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或者是由机关单位提名的。行业协会的行政化底色依然浓厚。
    二是放手容易放权难。因为认识上的不足,一些部门纯粹以“脱钩”作为行业协会改革的目标,再加上部门利益的考虑,致使相关部门对于一些本该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权,奉行明放暗不放,仍紧紧把握着行业协会主要的“财权、人权、事权”,只是将统计、社会调查、调研等放给行业协会去做。
    三是成立行业协会容易但给予扶持发展难。由于行业协会在职能、政策、资金、人才、税收等方面得到的扶持很少,行业协会发展困难重重。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普遍偏低。
    四是建立组织机构容易但切实履行职责难。我国行业协会普遍按照“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要求,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在事实上也普遍建立起会长—秘书长—专职人员的组织架构。但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履行行业微观管理职能、服务水平、协调能力方面仍十分欠缺,无力履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成员利益的职责,企业对协会的认同感不强,制约着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到加快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建设步伐,是贯彻中共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政府管理层面,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和支持,也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托行业协会才能有效行使微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近几年一些地方制定并实施了省级行业协会条例,经过数年运行,行业协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初步显示出勃勃生机和旺盛的生命力。它们的经验应该尽快予以总结推广。建议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及配套法规,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能、组织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规范,避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探索而多付成本、多走弯路。
    三、建立健全对行业协会的政策扶持体系。要加快制定落实国务院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监管办法;探索在各级政府中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基金,用于对新设立行业协会的补贴资助,和对先进行业协会或行业示范性协会的奖励;对于需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要将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将应该转移的市场经济微观管理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空间,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如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参与制定和修订有关标准、履行市场准入审查、参与质量监督与检测等等。
    五、帮助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改革,持续推动会长、秘书长由“官员化”向“企业家化”、职业经理人发展,工作人员专职化;切实帮助行业协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障政策;加强行业协会的评估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