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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国家林业局

2011年9月23日以林案协字〔2011〕60号文函复:

王天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梅花鹿是我国特有的珍贵野生动物,其野生种群由于濒危,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又由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野外的野生动物在形态上难以鉴别,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同一种类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因此人工驯养繁殖的梅花鹿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为,也受到该法的约束。实际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作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采取了要求主管部门提供进出口证明书等规定,限制其国际贸易和经营利用行为。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方针,多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梅花鹿保护,促进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及基层保护管理站、开展巡护监测、打击乱捕滥猎、维护栖息地生境等措施,强化梅花鹿野外种群保护,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了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放归自然的工作,促进了野生种群的稳步增长。同时积极引导、规范梅花鹿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行为,在促进梅花鹿繁育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具体如下:一是积极开展梅花鹿种源繁育,为梅花鹿人工繁育种群复壮提供种源保障;二是将梅花鹿列入《商业性驯养繁育利用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依法明确允许对人工驯养繁殖的梅花鹿及其产品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并根据企业意愿将一系列梅花鹿产品纳入“中国野生动物产品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试点范围,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为合法经营的梅花鹿产品进入市场提供行政保障;三是指导、委托行业协会推广梅花鹿驯养繁殖技术,提高驯养繁殖技术及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产业朝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四是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取消了包括梅花鹿在内的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免征梅花鹿驯养繁殖和初加工从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产业发展。
    通过上述努力,我国梅花鹿繁育利用产业日益规范成熟并不断发展壮大,在国际上保护与利用存在诸多争议的形势下没有出现针对我国梅花鹿繁育利用的质疑、非议,维护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实现了资源存栏总量和经济效益的大幅增长,在部分区域已发展成为支柱性产业,为区域性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针对当前梅花鹿繁育利用过程中面临的市场时效、保健品生产限制问题,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并正在研究解决办法。一是加快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改革进度,争取早日依法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梅花鹿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梅花鹿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申请,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时效,便利企业合法经营活动。二是继续推进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标识试点,将更多的梅花鹿繁育利用企业的产品纳入标识范围,为其产品进入市场及流通提供便利。三是积极协调卫生部,阐明我局对梅花鹿繁育利用的支持立场和将该物种列入《商业性驯养繁育利用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允许商业性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争取卫生部早日取消对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及其产品用于保健品生产的限制,为该产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今后我们还将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过程中,把现行行业内对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的优惠管理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进一步探讨促进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措施,积极加强梅花鹿野化训练和放归自然工作,调查和监测野生梅花鹿的种群增长状况,在广泛征求科学建议的情况下,及时科学地调整梅花鹿保护级别。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