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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提案
提案人:王天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林业局办理
主题词:林业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野生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据史料记载,从清朝雍正年间人们就开始驯化、围栏人工饲养梅花鹿,到现在大体经历了原始、传统、规模和现代四个发展阶段,距今已经有300年以上的历史了。
    吉林是世界上人工养殖梅花鹿规模最大的地区,养殖量占全国的二分之一。主要分布在双阳、东丰等地。其中双阳区是国家命名的全国唯一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有着悠久的养鹿历史。近些年来在省市的大力扶持下,梅花鹿产业己发展为全省的规模特色产业。双阳鹿只存栏达到18万只,占全国的30%,占全省的50%。养鹿户达12000户,其中百只以上的养殖大户370余户,超千只的规模养殖大户8户。年产鹿茸40吨,年实现产值5.5亿元,出口创汇550万美元。这是一个朝阳产业,也是一个违法生存的产业。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界定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法》明确表示了在获得驯养许可证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行为的合法性。
    但第三十五条却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野生动物与经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区别,使得一部法律中条款间自相矛盾,一方面鼓励人工驯养行为,而另一方面却禁止对相关产品的交易、运输或携带。
    我国于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的《国际濒危动物贸易保护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将驯养后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只要获得出口国的确认是可以进行国际贸易的,这表明了公约将人工驯养野生动物视为可以交易。
    而我国目前梅花鹿产品(进口产品除外)的所有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因此建议:
    一、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准确界定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
    二、对于梅花鹿这样有着悠久驯化历史的野生动物,择地建立野生驯化基地,进行家养梅花鹿的野生训练,逐年进行野生放养,逐渐扩大野生种群数量。
    三、野生梅花鹿达到一定数量后,将梅花鹿从一类保护动物调至二类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