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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2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1年6月16日以〔2011〕司发函第148号文函复:

全国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建立民间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解纷功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认为,提案中提出的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商会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社会责任,构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符合社会的现实需求。我部将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积极支持推动人民团体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商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具有一定的解决纠纷、缓解冲突、稳定秩序的优势。我们将在规范完善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需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二是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针对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上升的形势,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这个《意见》的要求,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和培训、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同时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感谢你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