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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8月22日以卫提函〔2011〕479号文函复:

温建民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村卫生室是我国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承担着向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疫情报告、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农村地区58%的患者在村级卫生机构就诊,充分说明村卫生室的重要性。
    一、关于健全乡村医生培养机制和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的问题
    为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2005—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4.21亿元,重点对中西部地区256.2万人次的乡村医生开展了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急诊急救、中医药、内儿科、合理用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实用技能培训。2011年在中央财政支持下,我部继续对中西部地区45.7万名村卫生室人员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617名连队卫生室人员开展妇产科基本知识技能培训。2004—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2.4亿元,对乡村医生开展中医中专学历教育。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通过培训学习,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此外,从2004年起教育部、卫生部决定由西部地区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医学院校开办面向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为农村定向培养人才。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乡村医生的素质得到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得到了加强。
    二、关于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投入与管理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明确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2004—2008年,国家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财政投入2.74亿元,建设了8823个村卫生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就诊条件。2009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53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2010年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中央安排4.5亿元支持11250个村卫生室建设。近年来山西、江西、山东、河南、贵州、青海等省(区、市)由地方财政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支持了68128个村卫生室的建设,村卫生室基础设施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此外在总结地方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主要包括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以及人员的准入与执业、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用制,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以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的基本待遇。目前各地正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设单独的乡村医生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体系的问题
    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乡村医生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乡村医生的准入、考核、执业地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为乡村医生长期在农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在获得相应学历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江西、甘肃、河南等地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使之具备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此外,河北、青海、新疆等省(区)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中明确要求,对于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进一步激励了乡村医生主动学习,努力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四、关于把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问题
    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8年已覆盖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2010年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678个,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8.36亿,参合率为96%,有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保障了农民的健康。深化医改以来,我部加快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到2010年年底有80%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到新农合报销范围。目前在获得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民中,有 95.53% 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其中65.84%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改要求,普遍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使参合农民更多地受益。
    五、关于解决好乡村医生养老的问题
    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提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方式。《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新农保时,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北京、上海、江苏、福建、陕西等省(市)结合实际,出台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文件,减少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六、关于保证乡村医生基本待遇的问题
    《医改意见》规定,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省级层面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三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此外,一些地区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上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如江苏省苏州市在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将村卫生室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较好地保障了乡村医生的待遇。下一步我们将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保证乡村医生的基本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感谢你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