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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8月30日以卫提函〔2011〕569号文函复:

菊红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要求,2009年8月我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收录了205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02种中成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另外,截至目前已有27个省(区、市)增补了药品,增补品种数大多在100—250种间,民族自治区和一些有民族地区的省(区、市)增补了适合本地区用药特点的民族药。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的要求,目前我部正在积极进行调整前的研究准备工作,结合现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实际应用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疾病谱差异,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儿科、妇科及社区慢性病防治药品的实际需求,通过调整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规范各省(区、市)药品增补,与基本医疗服务相配套,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要,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为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配送及时,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要求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基本药物的标准剂型、标准规格和标准包装研究工作。鉴于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众多,目前由国家统一所有基本药物价格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我部将协调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对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尝试,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您提出的将药品损耗和失效损失纳入补偿范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