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3628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7月8日以卫提函〔2011〕265号文函复:

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好艾滋病人“手术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对艾滋病病人其他疾病的治疗。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明确指出,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这些政策法规明确保障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推诿和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手术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医务工作者害怕在手术过程中感染及医院害怕影响其他病人就诊等原因。为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我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就诊需要
    我部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内的任何病人,确实达不到救治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协助其做好转诊转院工作。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存在推诿拒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现象的医疗机构予以严肃处理,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减少医务人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继续加大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信心和能力,减少医务人员的恐惧情绪,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同时加强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知识的宣传培训,规范手术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要求正规操作,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危险性降到最低。
    三、制定下发政策性文件,要求各地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因其他疾病就医的保障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起草相关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因其他疾病就医,尤其是手术治疗等工作。一是加强现有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的能力建设,加强常见病科室建设,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健全会诊和转诊机制,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艾滋病疫情和病人需要,制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会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指定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指定的医院有义务按照正常诊疗流程进行治疗或给予会诊,不能推诿或拒绝;三是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平台,指定部门和人员接受和处理相关投诉,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反映问题渠道不畅的问题;四是做好职业防护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手术操作,加强防护工作,同时要做好职业暴露预防药物的储备及供应工作,规范应急处置流程,保证万一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用药预防,防止医务人员感染,并对发生职业感染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减少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
    关于组织确定需要进行术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的病种范围的建议,目前医疗机构在开展创伤性检查、输血和手术等医疗行为前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主要是为了探查病情、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和提前固定证据等,我部将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行为,并按照规定程序告知患者,避免过度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保密。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