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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好艾滋病人“手术难”问题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进一步解决好艾滋病人“手术难”问题的提案
提案人:王健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卫生部办理
主题词:传染病防疫
    国务院2011年2月16日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加强艾滋病人的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
    关于“手术难”的问题,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断呼吁,前两次政协会议也专门提过这方面的提案,卫生部都给予了积极的答复,并且做了大量的促进工作,以解决相关问题。目前情况有所改观,具体表现在一些大城市的某些传染病定点医院(如北京地坛医院)加强了相关科室人员、技术力量的配备,为有需求的艾滋病人进行手术,全方位地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北京红丝带之家也做了大量的手术转借等方面的工作。
    但是这种改进仅仅是在一些大城市,总体来讲,离病人的要求还有差距,应该尽快加以解决。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相关政策,使艾滋病人享有平等的就医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除了原有措施外(如各医疗单位领导重视、加强相关人员的配备、增加相应手术设备等),特提出下列建议:
    一、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卫生部组织,开展针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一条执行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活动,并在媒体广泛报道。
    通过专项活动,教育处理医疗机构推诿或拒绝对前来就诊的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行为,并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条例》颁布后发生的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的行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通过专项检查,才能提高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只有通过对既往发生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才能惩前毖后,警示医疗机构依法从业;也只有通过开展这样的专项检查,才能切实保障感染者可以依法获得所需的手术治疗,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健康生存权利;也只有通过这样的专项检查,才能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致停留在纸面上,而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我们“相互关爱、共享生命”的愿景。
    二、由卫生部制定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监督和投诉平台。艾滋病人在遭遇到医疗机构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手术治疗服务时,首先遇到的是“投诉无门”和“渠道不畅”的问题。有些地区虽然对社会公示了医疗投诉渠道,但多数形同虚设,投诉渠道并不畅通。因此建议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构指定部门和人员接受和处理感染者针对医疗机构出现的推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投诉,同时接受来自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有关机构的监督和反映。建立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明确处理时限、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事项,做到处理意见公开并书面送达投诉人,并需要在《条例》和相关法规的框架内细化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情形。
    2.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确定需要进行术前艾滋病抗体检查的病种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术前检查的项目和擅自扩大术前检查的范围。
    据调查,感染者“手术难”的问题全部都发生在医疗机构获知病人是感染者事实之后,其中八成左右是感染者主动向医务人员告知,两成左右是医疗机构在术前检查中获知。虽然医疗机构获知患者为感染者的渠道不同,但是感染者遭遇“手术难”问题的结局却是相同的。由此可见,医疗机构获知患者的感染情况与“手术难”问题的发生是明显且直接关联的。
    按照我国医疗规范的要求,在医疗活动中遵守标准防护和规范的消毒隔离是医疗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严格依照标准防护原则和消毒隔离规范下的诊疗活动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因此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在术前检查中对艾滋病抗体的检查绝大多数都缺乏合理和充分理由,完全属于非必要检查、过度检查。
    此外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而目前医疗机构所进行的这些术前艾滋病检查显然都非属自愿,往往是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甚至在患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是实质上的“强制检查”。而截至目前,《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尚未有文件作出规定,因此医疗机构的这种实质上的“强制检查”均缺少合法性的依据,都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正是因为这种过度的、非必要的、违法的检查的存在,促使医疗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感染者采取了推诿或者拒绝手术的态度,出现了很多“手术难”问题。
    3.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防护以及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办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国内外研究和临床实践均证明,加强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严格按照要求正规操作,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和医院感染能够降到非常低的水平。因此建议继续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同时做好职业暴露预防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防护以及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办法,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对于极个别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务人员,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他们今后工作、生活和治疗等方面的需要。
    我们认为,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医务人员救治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所有感染性疾病患者的顾虑和担心,提高医务人员救治工作的信心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感染者和医务人员应享有的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