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2738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11月3日以卫提函〔2011〕818号文函复:

尚红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在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在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承担了大量的公共卫生任务。在“非典”防治、汶川地震伤病员救治等重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镇居民提供均等化服务。同时提出要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以下简称《投入政策》)。《投入政策》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合理安排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资金,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在医疗机构投入方面,政府在公立医院的发展建设支出、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学科发展建设、离退休人员养老等方面给予补助,政策性亏损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
    提案中提出的“借鉴云南艾滋病防治工作试点经验”的建议,有一定借鉴意义。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明确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为落实《工作通知》,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艾滋病防治补助资金,在全国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按照《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以及《投入政策》等相关文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补偿政策已经明确,关键是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认真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明确政府卫生投入的具体办法,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和资金监管,逐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偿机制。
    感谢你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