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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10月9日以卫提函〔2011〕670号文函复:

刘慕仁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国新农合立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新农合制度基本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小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要求。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的就医经济负担,缓解农民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2010年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数为2678个,参加人口8.36亿,参合率达到96%。全年参合农民受益10.87亿人次,住院补偿受益面为7.87%。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60%左右。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改善了农民看不起病的状况,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新农合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制度框架和管理运行机制。
    二、新农合立法进展情况
    随着新农合的不断发展,适合农村地区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日益完善。确实急需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新农合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为新农合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部分地区出现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人套取、诈骗新农合基金的违法犯罪案件,个别案件案值巨大,极大地威胁了新农合的安全运行,这些违法犯罪与目前政策文件处罚力度较弱有密切关系。因此尽快将新农合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参加人的健康权益,是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的共同呼声。
    国务院领导一直十分重视新农合立法工作,早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就指出:要逐步将新农合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也高度关注新农合立法工作,自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建议和提案中有40多份提出应加快新农合立法工作。2009—2011年国务院连续三年将《新农合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
    我部自2008年起着手新农合的立法工作。先后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和调研,明确了新农合立法的层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原则和立法框架,并起草了初稿。2010年7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的《新农合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
    《新农合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保障参合农民的权益为目的,确立了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新农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利民、保障适度、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等。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职责提出要求,明确经办机构的设置、人员、经费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确立了新农合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提出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前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按不低于前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予以补助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筹资增长机制。确立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应低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倍的待遇标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取应当按照方便就医、布局合理、技术适宜、公平竞争的原则;统筹补偿方案应当有利于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原则。要求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参加人就医只需交纳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并要求加强制度间的衔接,以方便参加人就医。《新农合管理条例(送审稿)》还就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尽快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促进新农合制度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感谢你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