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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8月22日以卫提函〔2011〕478号文函复:

杨维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筑牢村级卫生服务“网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问题
    村卫生室是我国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着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为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面向乡村医生开展岗位培训。2004—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89亿元,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乡村医生免费开展了传染病、急诊急救、合理用药、中医中药、内儿科、公共卫生(包括健康教育、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妇产科基本知识技能等培训,累计培训人次达 302.18 万。通过培训,提高了乡村医生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能力,规范了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行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投入资金,面向乡村医生开展实用岗位技能培训。二是支持乡村医生中医中专学历教育。2004—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2.4亿元实施了乡村医生中医中专学历教育规划,提高了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三是开展定向培养试点。2004年起在西部地区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大专医学教育,为农村定向培养人才。四是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2010年3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明确提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涵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社会办医)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计划到2020年通过多种途径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30万名全科医生。201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快培训全科医生。2010年按人均8000元(2011年已提高到人均1万元),安排8720万元支持1万人转岗培训。
    二、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问题
    为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2010年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机构规划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做了明确的要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用制,并在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一些地方在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上也做了积极的探索。如浙江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予以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由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其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从而有效规范了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保障了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截至2011年3月,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占 4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加强绩效考核;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我部正在研究制订《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将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业务等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三、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问题
    在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规定,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以下简称《补偿意见》)明确要求,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一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等服务,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二是随着新农合门诊统筹的逐步推开,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通过门诊统筹得到相应补偿。三是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来支付。各地要按照《补偿意见》的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此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省级层面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方面,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提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方式。目前乡村医生身份仍属于农民,解决养老问题主要是在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内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当地的新农保。《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此外,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北京、上海、江苏、福建、陕西等省(市)结合实际,出台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文件。其中陕西省结合新农保开展,明确提出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要在新农保的基础上,再给予工龄补助,工龄每满1年每月给予4元,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畴,减少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在整个农村卫生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我部将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