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0219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7月27日以卫提函〔2011〕355号文函复:

农工党中央:
    贵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明确了2009—2015年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工作指标、主要任务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切实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力度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河北、山西、内蒙、上海、江苏等20多个省(区、市)已陆续制定了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技术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在研究起草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对《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的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我部在组织制定《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时,结合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各地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力争到2015年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体系及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网络平台,31个省(区、市)和设区市至少有一所设置功能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到每个地(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每个县(区)。
    二、关于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问题
    2010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层面建立了由我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九部门已于2010年4月、2011年6月先后召开了两次全体会议,制定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研究职业病防治治本措施和对策,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联席会议成立以来,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召开了9次办公室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研究落实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共同分析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商做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了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力度。中央安排专项资金4.82亿元,支持全国47个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项目建设,目前已投入使用。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国家在中央预算的县医院建设项目中专门配备了400毫安以上的X线机,用于对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以提高全国县级医疗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能力。2009年以来我部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4亿多元,用于加强中西部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建设,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国家职业病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编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职业健康机构队伍建设进展迅速,省、市、县三级监管机构不断健全,监管网络初步形成。据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275个市级安全监管部门、1627个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成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分别占总数的91%、66%和47%;监管人员已达3300多人。与此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托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建立起了一批职业危害检测实验室,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下一步将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同时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增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机构建设方面,安全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相关协会、科研院所和现有卫生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以适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四、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问题
    自2002年以来,我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对有关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部署,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统一制作宣传材料。通过举办高层论坛和现场会、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和授牌、职业健康工作图片展、“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等一系列宣教活动,并聘请倪萍同志为“全国职业病防治义务宣传员”,不断扩大宣传效果。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岗前培训、引入中学课堂、纳入普法教育,开展咨询、免费体检、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等形式多样、有特色的活动。
    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等拨款建立职业健康教育资金问题。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这一规定以法规形式确定了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中的地位。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正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随着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包括促进职业健康教育在内的各项工伤预防措施也将逐步得以落实。
    五、关于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问题
    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工作,联合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在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家具制造、电子制造等生产企业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152013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复查,发现问题和隐患442339项,责令当场改正313002项、限期改正106857项,行政罚款2995.015万元,责令停产整顿2714家,提请关闭341家,通过整治促进了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为调动广大社会公众参与职业健康工作的积极性,很多地区相继建立了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于举报行为经过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安全监管总局今后将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同时鼓励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六、关于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包括有职业病危害的各类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作,到2010年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6亿,其中农民工超过6000万。另外,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规定将有力保障未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的职工,只要依法诊断为职业病的,无论是否达到伤残等级,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感谢贵党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