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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
提案人:农工党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主题词:疾病医疗
    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展势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各种职业病危害,各类急、慢性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据统计,深圳市2000年至2009年12月,全市共报告职业病事件491宗,确诊各类职业病830例,其中急性374例,慢性456例,死亡21人,现有职业病人数仅是冰山一角。深圳市每年尘肺病在10例左右,而香港每年则是80—100例。
    据卫生部2010年4月28日发布的2009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和2010年重点工作情况通报显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其中尘肺病新增14495例,死亡748例。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在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56.6%,208例、占10.9%,165例、占8.6%。主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22例,焦炉工人肺癌19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11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1例。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24例(噪声聋居多,达348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布氏杆菌病190例,森林脑炎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同时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加上我国劳动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等特点,实际发生的职业病人数远远大于报告数。据网络直报统计,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数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从我国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及职业病发病情况来看,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防治职业病法制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众多,规模不一,性质多样,以中小企业为主,用人单位管理水平及管理人员素质差异较大,职业病防治法规宣传及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不到位,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低,守法意识淡薄。
    目前大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卫生审查便投入生产,留下了职业病危害的隐患;一些企业忽视职业病危害问题,没有按国家的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致使不少劳动者长期处在毒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增加了发生职业病的机会;由于企业没有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能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由于劳动者缺少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也得不到及时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职业病的侵害。
    2.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
    全国工业以电子、机械五金、塑料制品、工艺品、印刷、纺织、服装、皮革、毛皮、制鞋、建材、化工、煤矿等行业为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是粉尘,包括矽尘、金属尘、煤尘、水泥尘和木尘等;二是化学毒物,多见于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苯及苯系物、二氯乙烷、氰化物、铅和镉等;三是物理因素,主要有噪声、高频和微波等。
    3.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监督管理体制不顺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安监、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建设、环保、发改、贸工、市场监管和工会等政府多个部门或组织,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由于法律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政府机构体制改革等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存在相关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加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有些行业或企业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无人监管状态,职业病防治措施难以落实。
    4.职业病防治机构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通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各级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逐年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全面开展。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每万名产业工人配5名工作人员计算,目前我国职业卫生监督及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职业病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及服务能力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有很大差距,远不能满足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服务的需要。
    5.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短缺,防范意识差
    农村劳动力转移、产业快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得我国的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民工,这部分人群人口基数大、流动性大、法制意识薄弱、职业病防治知识贫乏、员工自我保护能力差,是职业病的高发人群。而用人单位未履行对劳动者培训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政府及相关机构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范围较小,效果不太理想。
    6.职业病救治、保障体系不完善
    职业病属工伤,有工作就有工伤,有工作就可能有职业病。由于工伤参保率低,许多劳动者患职业病得不到救治和相应的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级政府制定本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考核指标。
    2.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发改、经贸、建设、劳动保障、市场监管、安监、卫生等部门,成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制。
    3.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能力和队伍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一是要逐步完善各级监督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二是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充实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职业卫生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带教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对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评价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职业卫生评价、日常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等业务工作的能力。
    4.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从工伤保险、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职业健康教育资金,形成职业病防治机构为骨干,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参与的职业健康教育网络,同时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应加入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
    5.切实落实用人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明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为职工提供岗位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隐患防护工作,主动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6.建立职业病的医疗保障制度,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劳动者经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论是否达到残疾等级,均列入社会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