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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3955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文化部办公厅

2011年6月24日以办产函〔2011〕264号文函复:

于海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注青少年文化产品的开发的提案》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文化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文化工作的重视。文化是一个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影响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繁荣和发展文化产业,关注青少年的文化需求,对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加强对青少年思想意识领域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近年来我国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针对青少年需求文化产品的开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动漫等原创文化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央财政于2008年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生产青少年文化产品的文化企业。该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补充国家资本金、绩效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培育、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截至2010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经费40亿元。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在2008年、2009年实施了“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扶持一批动漫企业、动漫制作团队和原创作品;和财政部一起出台了《动漫企业认定办法》,对于认定的动漫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多项政策的扶持下,国内先后出现了一批极受青少年喜欢的文化产品,如《喜羊羊与灰太狼》、《武林外传》等,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但正如你们所说,相比经济建设等其他领域,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还有待提高。关于提案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一是设立青少年文化产品发展专项奖励基金的问题,在已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情况下,不宜再单独设立青少年文化产品发展专项奖励基金,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对包括青少年文化产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文化企业统筹考虑;二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青少年文化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2009年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明确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生产青少年文化产品的文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科学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确实体现规划的完整性、超前性和科学性,加强对青少年文化的研究。二是继续扶持原创动漫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动漫企业、创作团队或个人立足国情,创作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青少年思想意识特点的文化产品。三是积极实施动漫推广计划,包括海外推广、边疆推广、校园推广等,把校园推广作为动漫推广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举办动漫节、动漫博览会等,主动向我国青少年介绍国产优秀文化产品。四是设立国家动漫奖,推进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建设,定期评选一批国产优秀动漫,建立激励机制,引导我国动漫产品的健康发展。五是加强动漫人才培育工作。每年定期举办动漫人才高级研修班,聘请专家学者为企业一线创作人员、设计人员或者营销人员培训,扩大培训面,提升培训的质量。
    提升青少年文化产品质量,推动青少年文化事业发展,影响青少年思想意识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文化部、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文化事业的研究和支持,努力培育出具有既符合我国青少年思想意识特点、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青少年文化产品。
    再次感谢你们对文化工作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