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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1年6月28日以财金函〔2011〕77号文函复:

陈杰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四川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试点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积极支持发展现代林业,增强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009年我部开展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在综合考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和森林保险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地方自主自愿的原则,我部选择了森林覆盖率较高、林地比较集中、基层具备较高积极性的福建、江西、湖南3省进行试点。2010年在总结上述3省森林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将辽宁、浙江、云南3省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结合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林权制度改革状况,以及地方开展森林保险的能力和积极性等情况,积极研究逐步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省份。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森林保险风险保障作用,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生态环境、支持“三农”事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