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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9日以食安办函〔2011〕20号文函复:

葛志荣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广食品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提案中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对于我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商农业部、质检总局、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广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问题
    提案中提及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是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促进农业和食品产业优化升级、提高食品农产品出口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在稳步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基础上,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全国各地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初步建立了“地方推动、企业带动、部门联动、行业协动、社会行动”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保障体系。下一步质检总局将把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示范区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全面推进。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争取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深入推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继续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要求》(GB/T26407—2011)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推动全国初级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加大推介力度,积极申请世界银行资助项目,扩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影响力。
    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模式和基本理念相一致,近年来农业部开展了国家级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和“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工作。在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场)的过程中,要求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在农业标准化建设方面,农药、兽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达100%;二是在产地准出方面,以质量追溯为载体建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档案建设率达到100%,农产品包装标识率95%以上,农垦示范农场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建设率100%,基本实现订单生产;三是在应急管理方面,建立“检打联动”和“联防联控”为核心的处置机制,将农业综合执法力量和检测力量紧密结合起来,将产销地区间执法力量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四是在品牌化方面,示范产品100%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基本实现品牌销售;五是在技术培训与推广方面,标准入户率、标准转化应用率、标准宣传培训率达到100%。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建设了标准化示范县549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819个、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1555个、水产健康养殖场500个。下一步农业部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山东安丘和荣成等地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整建制区域化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一是抓紧研究制定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指导意见。以“三园两场”为基础,不断扩大生产面积和总量规模,逐步实现以县域为单位整建制推进。二是加强执法监督。紧密结合产品发展,突出抓好主产区、优势产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生产基地监管,严格落实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监测、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等管理措施,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关。三是指导各地围绕产品安全和产业发展需要,依法制定一批符合本地农产品生产实际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动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兽药和生物、物理防治技术。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行食品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机制的问题
    正如提案所述,食品农产品区域化管理从构建整个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大环境出发,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化学投入品与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等联合行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信息交流等活动,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加强了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管。这与食品安全法所提出的着力构建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是一致的。
    2010年2月,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单设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以来,多次召开全体会议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全程监管制度、堵塞监管漏洞,综合监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进行研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完善,以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明确监管责任,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也明确要求,2011年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力度,积极推动各环节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效能。
    提案中所述及的食品农产品区域化管理要求,在现行的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中基本得到了体现。这些法律法规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检验等方面做了全面规定,为促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继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