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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以发改提案〔2011〕76号文函复:

吴能远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促进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提案》(第1344号、第305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战略部署,各沿海地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热情空前高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压力随之不断增加。海洋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领域,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你们提出的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促进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建议,对加强我国海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赔偿制度问题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强调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为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通过中央集中的海域使用金,加大了对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以及海洋特别保护区能力建设与生态修复的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十一五”期间,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赔偿制度作为重要任务,组织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赔偿制度和相关标准的研究,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资本评估技术导则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已作为海洋行业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沿海省市各级政府也积极进行了有关海洋生态补偿赔偿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
    近期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及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方式、资金来源、补偿标准、政策措施、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追究、考核评价等重要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意见》稿已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审议。我们将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意见》早日印发实施,形成涵盖森林、草原、海洋等多个领域的、比较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为促进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体制保障。
    二、关于启动生态补偿立法程序问题
    为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国务院已将《生态补偿条例》正式列入2010年的立法计划。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了《生态补偿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并组建了由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我们在研究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联合起草了《生态补偿条例》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他各项基础工作正按预定计划有条不紊地推进。目前我们在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正在草拟《生态补偿条例》的具体条文。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起草进程,争取早日颁布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实现我国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为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感谢你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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