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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促进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促进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吴能远 黄小同 朱孝清 朱晓明 刘庆柱 李蓝 李冬妮 李崇富 李景源 宋镇豪 张树华 罗援 郝树声 唐铁汉 方工 叶小文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海洋局办理
主题词:海洋灾害
    由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的责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补偿赔偿制度,为协调开发和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为治理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提供法律和资金保障。
    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开发利用海洋的热情空前高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压力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同时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对于这类事件,目前也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作出了一些积极探索。例如浙江、山东以及宁波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这些工作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