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强化快递行业监管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强化快递行业监管的提案
提案人:台盟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邮政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主题词:邮政管理
    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投诉也日益增多,知名快递企业突然倒闭的事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已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据了解,当前快递行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大量存在。按照新《邮政法》规定,目前市场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快递企业达不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此类小规模快递企业必须升级整改,才能继续从事快递业务。而升级整改面临的最大难题则是资金问题,这导致在法律给予的一年过渡期内,仍有大量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抱着等过渡期过了再说的心理,继续按原有规模从事快递业务。二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与行业内部监管体系,一些快递企业为追求盈利,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在经营中钻法律空子,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很大损失。主要表现在快递运送时间慢,快递“转包”情况严重,服务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三是行业自律机制严重缺失。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大,快递行业市场主体发展迅猛。但由于当前快递企业大部分为小规模企业,缺乏规范的内部管理与经营制度,且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指导约束,导致经营过程中常出现无序竞争。企业硬件设备简陋、价格体系混乱、从业人员参差不齐已成为普遍现象,运送不及时、货物损坏或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而最严重的则是负责人卷走客户货款,企业突然倒闭消失,甚至连员工都不知情。
    快递行业与国家服务业、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群众普通消费行为都息息相关。加强快递行业监管、规范快递行业经营行为已是势在必行。为此,我们建议: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主体资格。对于新开设快递企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登记注册时严格遵守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快递业务员的从业资格,同时落实好场地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服务条件,确保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才能获得营业执照,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对于新《邮政法》实施前已取得营业资格而又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快递企业,要督导其升级整改,使其达到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合同文本,构建长效监管平台。工商部门要引导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打破快递行业多年来的潜规则。同时切实做好合同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快递行业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模糊条款,要求快递企业将自制的快递服务协议送交工商部门审查备案,尤其要对对协议中的注意环节和忠告性用语等容易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向其制发修改建议书和责令改正书。
    三、探索行业自律模式,填补监管空白。虽然目前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已有新《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的法律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快递经营的许多细节问题仍需靠企业自律来解决。一是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风险、警示和举报制度,规范会员行为,抑制恶性竞争、打击扣件压件行为;二是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加盟与经营方式,防止企业突然倒闭的事件发生;三是组织各种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与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四是做好投诉纠纷处理工作,在出现消费者投诉时主动承担起调解员的角色,按法律相关规定有效化解争议和矛盾;五是协调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合资、参股、联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实现快递价值链的提升,不断发展壮大快递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