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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1年10月18日以教提案〔2011〕第181号文函复:

曹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要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雪中送炭”投入机制的问题
    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城乡、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并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通过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给予倾斜。一是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地方承担的20%中也主要是由省级财政负担。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三是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开始由地方承担。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四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即8∶2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提前至2009年实现了小学生均公用经费30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500元的定额标准,目前已经提高到小学400元,初中600元,所需资金依然由中央和地方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五是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对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从2007年起中央又提高了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新增资金依然由中央与中西部地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六是中央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由上可见,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已经承担了主要的经费投入责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央财政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不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关于建立艰苦岗位补助机制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下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三个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了一系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倾斜政策,主要包括:到乡(含乡)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并按照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各省(区、市)都明确了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学校倾斜。实施绩效工资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普遍提高,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
    设立农村艰苦学校教师岗位补贴,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农村艰苦学校教师岗位补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的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问题。
    三、关于建立城乡互动轮换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在教育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通过完善教师交流制度、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规定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时需要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核编定岗时预留编制和岗位,提供一定的津贴补贴等人事激励政策,积极推动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优质学校扶持薄弱学校。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部分省份通过结对帮扶、对口支援、城乡合作办学、定点挂钩、“捆绑式”支教、全职和兼职支教、教师走教、送课下乡等多种形式,组织省域内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超过一万人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及薄弱学校教师不足和教师素质偏低的矛盾,为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城乡教师交流的工作。
    四、关于建立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评价机制的问题
    为了督促各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督导团每年都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并发布督导报告,根据现行的办学标准对地方中小学的办学水平作出评价,对未达标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教育督导报告在各地考核教育工作中有重要参考作用,因此报告的发布有效调动了各地改造薄弱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将进一步明确资源配置标准,为科学评估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依据。
    感谢您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