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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和完善商品过度包装限制政策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制订和完善商品过度包装限制政策的提案
提案人:王名卢中南朱孝清朱晓明刘大钧刘庆柱李铀李蓝李冬妮李崇富杨胜群宋镇豪张国初张树华郝树声黄小同曹义孙方工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办理
主题词:商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商品包装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精美的包装远远超出了保护、储存和标识宣传商品的基本功能,耗材过多、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成为过度包装。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还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损害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据《南方日报》报道,我国每年白白扔掉的包装废弃物价值达2800亿元,截止到2009年,我国每年产生4000万吨包装废弃物,其重量已占到固体废弃物的1/3,体积占1/2,80%的包装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一起被送往填埋场进行填埋。为了遏制过度包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GB23350—2009)(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已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对所有食品和化妆品类商品的包装层数、空隙率和成本作了严格限制。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在抓紧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08年8月发布过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为一项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该条例的制定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现状及“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限制政策,只有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尚处于制定过程中。从现实生活来看,过度包装的问题比比皆是。201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40.3%以上的月饼盒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
    根据过度包装的现状,“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如下问题:
    1.不同商品种类对包装层数、空隙率的要求不完全相同,而征求意见稿对各种商品包装层数和空隙率的规定是相同的且过于宽松。
    2.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若商品销售价格被恶意抬高,该条款将不具约束力。
    3.调查显示,95%(重量)以上的月饼盒包装材料对实现包装基本功能都不是必需的,且多数难以回收利用,征求意见稿未对包装材料和重量做定量的、强制性的规定。
    4.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承担的责任需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征求意见稿未对此做出规定。
    5.过度包装存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消费文化,征求意见稿对此未涉及。
    6.过度包装很大程度上牵涉到资源节约问题和环境问题,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还涉嫌商业欺诈行为,征求意见稿对此未涉及。
    二、主要政策建议
    为了对商品过度包装形成实质性的法律约束,有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务院应尽快完成《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的立法工作。针对立法的内容,提出如下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1.要明确“条例”的制定、执行和监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2.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细分商品种类,针对各种商品制定强制性的、可测量的、严格的包装层数、空隙率、成本、材料和重量限制标准,要求生产者明确标识出包装层数、空隙率和材料名称,同时修改“国家标准”中相应的条款。
    对于包装层数和空隙率,应该比“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更加严格。对于包装成本,需要制定出一套便于操作的包装成本核算方案。对于包装材料,考虑制定包装材料白名单和包装方式黑名单。
    3.结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正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政府在包装物生产、使用和回收处理中各自承担的责任。
    4.明确“条例”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控制物价虚高。
    5.鼓励相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间公益团体和消费者对过度包装进行社会监督和必要的法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