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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政服务市场亟需规范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家政服务市场亟需规范的提案
提案人:刘敏韩书力冯英尼玛泽仁仲呈祥杜滋龄李素华杨力舟吴祖强宋祖英张会军张学津陈力陈立德陈祖芬单霁翔赵秀云侯露姜昆秦百兰贾平凹夏燕月郭瓦加毛吉黄宏于魁智王书平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商务部办理
主题词:服务业市场
    一、家政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成因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大,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家政服务市场日益呈现出极度混乱的局面,构成市场三大主体雇主家庭、家政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家政公司)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雇主家庭怨声载道,好保姆难找,频繁更换家政人员已是常态;家政人员则对雇主挑三拣四、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坐地起价、说辞职就辞职,却未有任何一方为此承担责任;家政公司巧立名目收取各类管理费用,却对家政人员不提供规范的培训和必要的监管,不能有效处理家政人员和雇主之间的矛盾。造成上述市场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主体自身的原因:对于雇主家庭而言,他们对自身需要的服务数量和质量不能清晰界定,往往导致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与预期落差较大;对于服务人员而言,其构成绝大多数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妇女,业务素质欠缺,加之缺乏规范的培训,对服务工作的认识、职业技能、行为模式、生活习惯等不能完全满足雇主的需求;而对于市场中介(家政公司),由于多数成立时间短、规模小,监管弱,经营者过分以追求利润为导向,出现管理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除上述主体自身原因外,外部环境也是导致市场混乱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缺失滞后及监管不到位。由于我国家政服务市场刚刚起步,欠缺相应规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有相关的法规但已滞后,无法有效执行,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市场监管工作也就很难到位,产生的矛盾也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曾在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这份文件规定,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需办理从业登记、接受培训,并持有《就业证》,否则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但是实际效果却乏善可陈。
    2.缺少一套可行的职业服务标准和细则,缺少行业的自律机制。家政行业协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未在行业内制定一套普遍认可的服务标准和细则,以形成行业的自律机制,组织、协调、规范、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对加强家政服务市场管理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9月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统筹规划、扶植政策、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组织领导七个方面提出了较为详尽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特提出如下建议:在现阶段必须牢牢树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应以政府为主导的观念。政府应在相关主管部门中设立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组织、领导、协调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事宜。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专门机构,它应在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和框架下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提出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规模、规范程度、人民满意度等一并作为主管领导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专门机构外,政府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方面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手段、方式培育、规范家庭服务市场。在现阶段政府应主要办三件事情:
    1.尽快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地级以上城市要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此举意义重大,该网络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信息手段,无偿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咨询、供需对接、人才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重要载体。依托该中心整合各类家政服务资源,形成便利的家政服务网络;对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及时淘汰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企业,形成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便利、安全消费。因此,该中心不仅是提供信息服务,同时还具有了市场监管职能。由于网络只是信息平台,是一个工具,其市场监管功能是否能充分发挥,还依赖于政府机构对这个信息平台的大力建设和充分利用。
    2.在目前家政公司盲目追求利润、短期行为严重、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考虑由政府主导设立家政中介机构。该机构会同家政行业协会,制定一套完整可行的服务标准和规则,并应严格按照这套行业标准和规则从事经营活动。无论是其提供的家政服务员的素质、中介服务本身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应都是一流的,在社会上形成很强的示范作用,从而引导、带动社会上其他家政公司改变经营理念和行为模式,使家政服务市场趋于规范。
    3.政府还应大力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雇主家庭对家政服务的消费观念,使雇主家庭对家政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能有比较合理清晰的认识,形成对家政服务的合理预期,并以标准合同条款加以规范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