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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国人民银行

2011年7月8日以银函〔2011〕134号文函复:

闫冰竹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征信信息使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问题
    加快信用立法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一直在积极推动出台专门的征信法规。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节的相关工作,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力争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对于你们提出的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人民银行认真加以研究,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注意吸收采纳。
    二、关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问题
    200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护信息主体权益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已多次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以及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情况开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严格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定,为金融机构、信息主体本人、司法机关等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征信系统也及时记载查询机构、用户、姓名和查询原因等方面的信息。正在制定中的《条例》也对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采集个人信息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敏感信息不得采集,不良信息设定保存年限,对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等。
    今后人民银行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来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三、关于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定价机制问题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基础征信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并征求金融机构、银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后批准的。该收费标准有一年的试行期,试行期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试行期间的收费情况和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目前在征信系统查询收费方面,对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已经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今后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指导征信中心依法开发信用产品,并在充分征求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
    感谢你们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录人民银行门户网站(www.pbc.gov.cn),了解人民银行最新工作动态及金融领域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