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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征信信息使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规范征信信息使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提案
提案人:闫冰竹杨超穆占英陈晓颖侯外林洪敬南王为强张家林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主题词: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利于约束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10年9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计7.1亿,全国累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210.8万户,征信建设初见成效。然而在征信信息使用方面,仍存在若干盲点,需要从多方面加以规范和提高,夯实征信建设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一、目前我国征信信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信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健全。国际上发达国家在征信信息的使用方面,一般都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美国为例,已经形成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等16部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支持和规范征信活动。反观我国,征信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征信管理条例》目前尚未出台,缺少一部正式全面的法律法规对征信业进行规范。
    2.对信用主体缺乏系统性保护。一是对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二是对滥用征信信息的行为缺乏制度与流程监督;三是对滥用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诸多规定与流程的缺失,很容易引起因为商业目的而滥用信用报告的行为,不利于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3.中国征信中心产品定价机制有待完善。中国征信中心是由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从2010年10月1日起,中国征信中心对外有偿提供征信查询服务,收费金额由基准服务费、贡献量系数、查询量系数共同决定。大银行的规模决定了其向征信中心报送、查询的数据量均远远超出中小银行,因此不同规模银行之间的征信查询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极端情况下信用报告的最高查询费用可达到最低费用的四十倍。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的竞争差距,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激发和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
    二、关于规范我国征信信息使用的建议
    1.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步伐。建议加快我国征信立法步伐,尽快完善推出《征信管理条例》,结束我国征信行业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依法规范征信信息的使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注重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一是明确界定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例如可参照国际上的常用标准,将其规范为仅限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政府许可证等几种情况;二是要求征信公司必须建立征信信息查询记录系统,对所有购买和查询信用报告的企业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三是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滥用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惩罚。
    3.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定价机制。一是适当调整征信查询收费标准,以消除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由于规模差异而引起的查询成本悬殊的现象。建议给予中小银行一定的政策优惠,例如可对大银行与中小银行采用不同的收费调整系数,降低中小银行查询成本,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二是目前中国征信中心仅仅提供信用报告等低附加值的信用产品,建议征信中心加大力度开发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高附加值征信产品与服务,且对不同附加值的信用产品,采用差异化定价策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