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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龚立群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办理
主题词:金融农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转型对金融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还相去甚远。
    一、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规模小,手段单一,难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仅以河南省为例,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家金融机构在乡镇设有机构网点,并且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款和汇兑为主,中间业务仅仅局限于代理保险、代收代付、代签汇票等。
    2.农村贷款主体单一,农业贷款利率高,加重了“三农”的负担。据某市银监部门统计,2009年年末,该市农信社发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1.3—2.3倍之间的额度,占到了全部贷款发放额的26.2%。
    3.农户、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村企业贷款难度大。某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几千家,至2010年3月末,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仅占全部农业贷款的7%。
    4.农业保险逐年萎缩,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某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费金额占全公司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不到1%。
    二、推动农村金融创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1.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政策性投资,拉动农村金融需求,降低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成本,增加各金融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在财政税收补贴等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更加倾斜,并且对准备金、利率等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从而吸引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2.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当前我国农业急需政府提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鼓励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投资,各级政府应当尽快建立适当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如对支农信贷少提坏账准备,坏账核销由财政补偿等,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资金投入提供保障。
    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一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二是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建立起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三是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
    4.创新金融服务品种,满足农村小额信贷需求
    一是可以借鉴国外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鼓励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工具上不断创新;二是充分发挥各种类型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小额贷款的投放与提供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结合起来;三是充分利用商品交易所,推出适合农村经济需求的避险交易工具与套期保值工具。四是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完善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
    5.逐步健全充分的竞争机制,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
    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例如培育民营银行,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也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的产权改革,或在县级信用联社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或组建地市级信用联社,甚至建立跨县和跨地市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还可以建立社区性金融机构。二是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三是加速国有商业性金融的改革,按照行业或地区拆分,形成众多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
    6.完善农村信用监督体系
    积极推动人民银行、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村地区个人、企业以及乡村集体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监督业务,在适当的时候创立民间性质的独立而权威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业务范围不设城乡和地区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