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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1年8月17日以环提函〔2011〕55号文函复:

民革中央:
    贵党提出的《关于推进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办理。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妥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案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的理论方法研究、立法研究、建立评估组织机构、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体系、管理机制、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的具体建议,符合我国现阶段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非常赞同。
    一、关于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的理论方法研究的建议
    自2006年开始,我部组织环境规划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就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建立环境污染赔偿救济机制等主题开展专项研究,对欧美和日本等国在环境风险预防、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恢复等方面的理论体系、技术方法、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进行了系统梳理。
    2011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编制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一版)》,在推荐方法中我们突破传统环境损害的定义,将间接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和自然资源破坏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关于进行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立法研究的建议
    我部一贯重视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领域的立法研究,在我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列为开展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的工作任务。今后,我部将在研究论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
    三、关于建立评估组织机构的建议
    为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2010年我部在环境规划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别组建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负责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的研发、标准制定以及相关政策与法律建议的提出。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依托环保系统内现有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此外,我部还积极与司法部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中央编办认为贵党提出的有关建立环境损害评估组织机构的建议符合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中央编办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中统筹考虑,认真研究。
    四、关于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重大。我部一直积极推进生态补偿工作,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开展了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江河、湖泊、水库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发展,国家已将生态补偿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目前《生态补偿条例》已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我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起草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现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将加快《生态补偿条例》的出台。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反映代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此外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出台行政与司法一体化的社会化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适合国情的行政调解、行政救济制度,完善法律诉讼支持体系。
    五、关于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管理、保障机制的建议
    在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方面,2011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建立高效便民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逐步规范运行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发体系;加强与司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在环境损害赔偿管理保障机制方面,我部和保监会于2007年年底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河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福建、辽宁、上海、重庆、四川、云南和广东12个省(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区积极开展试点。此外,我部正在按照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有关立法机关的工作安排,研究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这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中,我们已研究提出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的立法建议,要求排放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关于通过法律赋予公众相关责权利,定期组织公众参与重大事件和环境决策的建议
    我部一直注重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我部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听证,听取群众意见,将有益的建议纳入决策当中。我部2008年制定的《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明确要求,重大事项的决策应事先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部内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主动协调沟通;涉及相关部委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地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感谢贵党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