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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的提案

2012-02-24


案由:关于推进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的提案
提案人:民革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环保部会同中央编办办理
主题词:环保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入高速发展的工业化阶段,人类与环境的冲突和矛盾开始显现,污染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这不仅反映出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后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迅速提升,也凸显了损害与赔偿的问题。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也是体现环境保护公众权益和公众监督的重要实质性举措,成为影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日益引起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都方兴未艾。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的理论和实践多是空白。其原因涉及以下几项因素:
    一、我国对于环境损害评估和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对环境损害的内涵及外延定义较为狭义,只对传统的人身、财产等损害进行评估,没有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或降级的评估。
    二、我国目前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度化和法制化还不完善,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缺少专门的法规。由于缺乏现实操作上的可行性,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环境损害行政调解、救济制度等机制还不健全。
    三、在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评估标准、相关理论以及环境损害量化手段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四、环境损害评估管理的社会化机制,诸如环境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环境健康损害补偿基金等社会化的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还很不成熟,有些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导致环境损害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污染和被损害的环境得到修复补偿也有一定障碍,环境赔偿的落实存在一定的阻力。
    五、由于我国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设立、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较为严格,环境法规中也较少见到支持民间环保组织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公众参与监督方面的力量略显薄弱,民间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还很有限。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的理论方法的研究,重新界定环境损害的内涵和外延,拓展传统环境损害的内涵,将原来针对污染对于人身和财产损失扩充到经济活动造成的直接、间接资源和环境损害,以及再拓展到对于资源环境本身原有价值的评估。
    二、进行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立法研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制定将迫使排污企业自觉治理污染,减少环保部门的执法阻力,促进公民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热情,也会使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加强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民法及相关环境法规的修订,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赔偿法,明确法规要素,明晰个主体责任和义务;明确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化的评判原则、程序、效力和机制。
    三、建立评估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挂靠在环境保护科研机构和环境医学研究机构,组建由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科学家团队组成评估专家组,承担环境损害评估、举证、提供赔偿科学依据的责任,确定评估组织和专家的认证原则和要求,以及确立聘雇程序及原则;确立对环境评估与赔偿的有关管理部门。
    四、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建立法律规范下的行政与司法一体的社会化的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适合国情的行政调解、行政救济制度;拓展诉讼主体范围,明确诉讼程序、要求,完善法律诉讼支持体系;在制止损害的同时,尽可能消除和修复环境影响和损害,并探索实现社会化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方法等相关制度。
    五、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在法律规范、管理评估技术和程序完善的基础上实行行政和司法一体化管理;以环境信托,保险、基金等手段作为社会化管理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障。
    六、通过法律赋予公众相关责权利,定期组织公众参与:听证、交流、研讨;重大事件和决策进行不定期参与;定期进行环境需求和支付意愿调查;引导公众了解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途径和程序;鼓励环保社团组织的参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