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1332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1年8月10日以交水提字〔2011〕17号文函复:

李绍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海运业列为战略性重点发展服务业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海运业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领域,在进口铁矿石、原油等重要战略资源运输及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海运业与国际贸易关联度大,国际竞争激烈,易受国际政治、军事影响,属于风险密集型行业,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将海运业列为战略性重点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将海运业列为战略性重点发展服务业的建议,原则支持制定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运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关于明确海运业作为战略性服务业地位的问题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编制《“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业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在拓展海洋运输,发展壮大海运船队,增强国际海运竞争力,提升能源、原材料等国家战略物资运输保障能力;发展航运经纪、交易、信息咨询、海事仲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提升船舶代理、无船承运、船舶管理、港口供应等传统航运服务业水平等方面,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
    我部高度重视海运业的发展,将加快发展水运作为切实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重点,在我部编制的《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已将促进现代物流和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发展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天津、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延长航运服务产业链,发展航运贸易、金融、保险、经纪、信息和海事仲裁等服务”,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船舶代理、无船承运、船舶管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国际海运航线网络,支持大型港口及航运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
    二、关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积极探索海运税制改革的问题
    一是关于取消租船经营的营业税问题。目前我国对境内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同时对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待遇,体现了税收对航运业的支持。如果取消船舶租赁业务的营业税,将会引起其他租赁业务的攀比,影响税收政策的统一、公平。因此不宜取消租船经营的营业税。
    二是关于减免海员所得税问题。据了解,有的国家对海员有一些优惠政策,但一般不采取完全免征所得税的方式。我国考虑到海员的职业特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已规定了若干优惠照顾,主要包括: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享受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船员的伙食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海员的关怀和照顾。近年来,财政部已收到关于艰苦或危险行业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并正考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进一步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深入推进,海员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三是关于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海运业给予15%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海运业虽然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具有运能大、成本低的特点,但并不能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服务也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围。因此,对海运业不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继续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海运产业结构,为海运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海运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