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委员建言

提案摘编・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

A- A+

九三学社中央:优化商事仲裁机构布局 加强仲裁公正监督

案由:我国现有仲裁机构280多家,是仲裁机构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各地仲裁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仲裁裁决在民众中的公信力以及在国际上的认可度有待提高。

建议:一、优化仲裁机构的地区布局。对仲裁机构进行摸底审核,完善仲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予以改组,地市级仲裁机构可整合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加强仲裁裁决质量管理,逐步提升仲裁机构在地区内的公信力。完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二元制立法,坚持开放创新立场,强化对国际仲裁的协助,结合海事解纷、投资仲裁需求积极探索、试点临时仲裁、投资仲裁等新机制,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二、建立统一的仲裁纪律管理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监督管理职能,赋予行政机关对仲裁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权,建立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三个规定”的报告机制,从源头上杜绝灰色交易、仲裁腐败。加强行业自律,由仲裁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对仲裁员的选聘、考核、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水平。引导仲裁机构内部建立决策、监督、执行环节分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制度,培育成熟有竞争力的专业化仲裁机构。完善投诉举报、重大舆情等处理机制,建立仲裁员诚信档案,对于仲裁员履行职责时缺乏诚信或故意行为不当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失信或不当行为惩戒制度,防范和惩治虚假仲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司法对仲裁的审查监督。借鉴英国仲裁法等较为成熟的监督制度,允许司法对严重损害当事人权利的法律适用错误进行监督,保留建立裁决上诉机制的适用空间。探索建立更加完备的案外人权益保护救济渠道,发挥检察机关对虚假仲裁的监督作用,确立虚假仲裁救济与追责机制。

台盟中央: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

案由:由于我国生态保护区域面积大、情况复杂,环境资源诉讼程序复杂、取证困难,部分案件牵涉利益主体众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配套性制度、程序、机制仍在探索中,从而使得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建议:一、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建设。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坚持边推进边培养,逐步形成一支“环境﹢法律”复合型审判人才队伍。充分利用高校共建、专家合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合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课题研究等,创新环境资源审判理论成果,切实推动理论与实务融合。积极探索构建适应新时代生态保护理念的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保护司法实践案例。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运行成效,强化法院内部协作,丰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深化各地法院业务协作,特别是加强各省环境资源法庭的沟通、交流,加强一体履职协同配合。

二、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一步完善。加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力度,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稳步增长,鉴定质量持续提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及时对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评估、调整、补充,扩大不预先收费机构数量,加强偏远地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支援力量。探索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需鉴定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发挥生态修复保护作用。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纵深推动全域环资司法协作和生态一体保护,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综合运用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持续探索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与等价异位修复等司法措施。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研究基地建设,推动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区域要素一体化保护。规范、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探索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集约利用的规范方式和途径。

健全法治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齐明亮:适当提高拒执罪法定刑期 维护司法权威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拒执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部分省高院出台了拒执罪的指导意见或者通知,但仅规定了起刑点金额,未规定影响量刑的金额。建议——

继续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将隐匿、转移财产的金额纳入量刑情节,并提高拒执罪法定最高刑。对于“构成犯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可考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中计入隐匿、转移财产的金额。

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法官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便于裁判文书直接引用的书面意见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极其突出。为适当缓解此一矛盾,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讼指引,明确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后,及时就全案提供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的最终书面意见,便于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直接引用。诉讼指引可以对书面意见的写作提出规范要求,如内容方面应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逐项陈述意见;形式方面可以限制字数、要求一并提交纸质和电子载体等。诉讼指引可以明确,法官提出要求后,当事人不提供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这有利于提高文书制作和案件审判效率,可适当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还可以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梁满红:加快立法步伐 全面遏制和打击利用人工智能扰乱司法秩序

AI伪造证据以其高度的仿真性和难以辨识的特点,正逐渐成为干扰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大隐患。建议——

一、修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完善证据规则,强化对AI生成证据的审查。为了增强证据的可追溯性,可以强制要求在证据生成过程中添加可追溯数字水印。

二、完善对AI伪造证据行为的惩罚规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经鉴定确认为AI伪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整份证据不予采信,甚至对伪造方进行不利推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三、设立国家级司法AI鉴定实验室,通过培养或吸收专业鉴定人,提升整个鉴定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全国政协委员蒙格丽:完善拒执罪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对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审判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出台司法解释补充条款,将利用虚拟货币、跨境转移资产等新型拒执行为纳入“情节严重”范围;统一“有能力执行”的认定规则;强化单位犯罪追责。

二、推广“拒执线索移送清单”机制,明确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需包含的基本证据要素,减少程序反复。

三、健全完善信用信息查询机制,优化证据调查收集机制。

四、完善刑事自诉程序保障。在立法层面明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不经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径行提起自诉。

全国政协委员许进:以人工智能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以“司法改革﹢技术赋能”提升审判效率和透明公正,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建议——

一、完善司法数据库并充分利用。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律所等司法系统的数据,统一数据格式和标准。构建法律知识图谱和案例数据库,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和法律检索服务。

二、筛选数据,供智慧法官学习和训练,确保算法不引入偏见。

三、开发AI证据分析系统,提供判决建议,减少主观因素对判决的影响。

四、明确AI在司法活动中的辅助地位和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

五、加强法律与AI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

六、利用AI对近20年的全部上诉案件进行复核,净化司法队伍。解决上诉率高、改判率低的实际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曹晖:加强校园欺凌系统防治与协同治理

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强化了“六大保护”体系,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系统性解决。建议——

一、建立分级惩戒制度,明确法律与校规衔接。

二、强制推行“家校共育责任书”,完善监护干预机制。

三、构建“筛查—干预—跟踪”全链条心理支持体系。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并将心理健康筛查纳入年度体检;建立“校园欺凌受害者保护基金”。

四、推动“司法—教育”联动机制,强化法律震慑,探索“强制家庭教育﹢社区矫正”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高洁: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立法工作

当前,司法鉴定工作由于缺乏法律层面体系化设计和规范,已经不能支持甚至制约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使得司法鉴定立法成为迫切且重要的需求。建议——

一、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立法工作。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以司法部为主组织成员单位,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立法工作,构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

三、在现有“刑事技术标准体系”基础上,组建“公检法司安”共同参与的全国性统一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标准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解释司法鉴定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严惩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网络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产生的网络犯罪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

一、公检法在办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切实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二、公检法要依法严惩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兼顾好司法公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关系。对实施“隔空猥亵”非接触性性侵害犯罪,实施线上接触交往、线下实施侵犯犯罪,应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依法定罪处罚;对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进行胁迫的行为,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一人同时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司法机关要有意识地总结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适时地向有关个体和部门提出犯罪防控和治理的有效对策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陶凯元: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

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在证据规则、案件管辖、事实查明、裁判方式、国际保护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此,建议早日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列入立法规划——

一、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完善审级制度。

二、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制度,围绕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增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制定一系列特别诉讼程序规则。完善涉外送达及管辖制度,扩大送达方式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联结点。

三、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则,适当放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李伟斌:深化落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平等保护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都坚持对所有经营主体平等对待的原则,但部分地区在法规政策落实中还存在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

一、完善基层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意识转变及试行考察机制,对落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平等保护的情况进行定期专项考察。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事件公开通报、限时纠正。

二、全面细致落实依法行政,狠抓落实“三项制度”。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作出影响其人身或财产的重大行政行为,由专门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全国法院系统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定期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以及裁判考量因素的说明。

四、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优势。进一步探索针对有重要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专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祁志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推动困境企业司法重整(破产保护)是扶助困难企业的有效“良方”。建议——

一、建立困境民营企业纾困“府院联动机制”。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应从政府支持、司法保护、市场运作等多方面制定纾困方案,确保困境企业能够在政府支持和司法保护下,顺利实现重整。

二、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的司法救助思路。可设立专门从事司法重整投资的专业机构,实现对困境民营企业的综合施治。

三、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台针对性强、精准性高、内容详细的财政支持与政策保障措施,积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四、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针对一些出现经营困难、尚未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多维度风险评估与发展趋势预测。

全国政协委员辛广伟:在打击侵权盗版案件中要确保量刑到位与执法到位

盗版已成为严重侵害作者权益与创作积极性、严重损害出版产业发展,严重阻碍文化发展与繁荣的毒瘤。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打击盗版不力。建议——

一、切实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确保量刑准确有力。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案例指导,定期发布典型性、指导性案例,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裁判参考,统一量刑尺度。

二、坚决依法处置制作侵权物品工具,确保执法到位。

三、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切实保障权利人的获偿权益。

四、全方位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打击盗版的氛围。

五、压实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检查监控责任。建立网络平台诚信评价机制,奖优罚劣,对违法失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及时惩戒与曝光。

全国政协委员熊水龙:制定合同专案审理 指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以租赁房屋为主,抗压能力差,这类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衍生纠纷大,加剧了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存压力。建议——

一、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案审理指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明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的条件。明确减免费用的范围与标准,特别要明确相对统一的标准,避免不同区域判决不一致导致违约金高的区域法院案件增多的问题。明确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的公平处置。统一证据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二、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类案速裁”程序。建立类案裁判数据库,设立快速立案通道,简化审理流程,缩短审理期限。

三、通过以案释法、专题普法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样板合同,增加资金参考标准警示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袁爱平:优化律师行业税收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国律师人数的增速远超业务总量增长。而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律师行业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税负,但基于律师行业自身特性,律所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一系列不合理情形。当前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主要矛盾在于政策统一性与行业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建议——

有针对性地制定律师行业会计准则,进一步精细化律师行业的成本扣除方式、研发费用认定标准、执业风险基金计提后的利润计算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类型等制度,解决律所账面利润虚高、律师收入笼统归类等问题,将为律师行业创造更科学、规范的税收营商环境,给我国律师行业未来持续蓬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刘雅玲:加强国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监管完善法律政策

当前,国有金融不良债权规模逐渐增大,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活动日益频繁,处置国有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

一、明确《海南会议纪要》是否继续施行,或者重新联合制定新的法律政策。

二、转让债务人为国企的不良债权,依法保障国有机构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制定完善国有不良债权转让的程序规则,对转让国有不良债权进行监督。

三、对债务人为非国企和自然人的不良债权的后续转让进行严格审查,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四、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和问责。如是否存在对抵押物低值高估,甚至内外串通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等。

五、完善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执行规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京ICP备2024070414号-2

网站主办:全国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