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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加快解决司法解释“散装”问题
案由: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特别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持续深入,现行司法解释工作已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数量巨大、现行司法解释体系繁冗无序、部分司法解释内容滞后于社会发展和法律更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相互间存在内容重复或矛盾冲突等。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工作者对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和检索利用,更影响了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的有效指导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建议:一、由最高院、最高检联合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编纂委员会。对过时、重复或已作立法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进行合并、清理,对存在冲突的解释内容应进行深入研究和协调统一,依据法律原理和实践情况确定唯一合理的规定。对同一法律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科学分级、分类进行有机整合;对同一法典、单行法制定的解释,应将所涵盖范围内的全部相关内容予以吸收、整合,制定统一解释;对法律适用问题集中的特殊领域,应视情况吸收整合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等,制定一部或几部内在关联且系统的司法解释(如执行领域)。以保障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二、法律解释编纂工作应当兼顾合法性、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全面开展司法解释编纂工作能够解决当下司法解释体系繁冗无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各级法检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依据相同的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或个人理解不同而导致的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推动司法解释的立法转化。对于立法条件成熟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内容,应依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立法、修法审议,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上升为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
农工党中央: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
案由: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主要应用于案件争议焦点分析、类案推送、量刑辅助、裁判尺度偏离预警、智能语音庭审等五个方面,通过推送相关案件辅助信息、提供审判决策依据、校准量刑偏差、协助庭审记录等方式,有效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然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仅在个别省份以不同形式零散开展,各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功能各异,且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应用推广。
建议:一、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顶层设计,谋划人工智能司法之“路”。加强统筹谋划,积极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纳入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通过建设“司法数智实验室”集中研发和各省(市、区)分区域负责创新试点的方式,在已上线“一张网”建设的试点省区积极布局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统一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技术标准,出台法律法规,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证据收集与分析、案件预测、量刑建议等环节的应用范围,规范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结果输出等程序。加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
二、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新场景,释放人工智能司法之“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AI﹢审判”“AI﹢执行”“AI﹢服务”等应用领域,加强司法数据共享和融合,拓宽“数字画像、智能裁判辅助、在线AI诉服”等应用场景。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技术研发,重点攻关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大数据分析等关键技术。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创新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在法院系统的转化和应用。
三、完善司法数据治理体系,夯实人工智能司法之“基”。在数据信息基础、打破数据壁垒、创新深度应用上下功夫,解决司法数据交互乃至跨单位、跨地区、跨层级流动堵点问题,实现数据标准的同一性。构建全国司法系统全流程信息数据汇聚管理平台,为算力开发提供基础。加快建立“研用一体”“内外一体”的全国性办案调研数据库,促进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四、打造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强化人工智能司法之“力”。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培训,鼓励并支持高校开设法律与人工智能交叉学科,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出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练掌握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完善涉外法治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大力扶持涉外法律服务产业发展
为全面提升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建议——
一、政府牵头搭建国际舞台,聘请律师参与重大涉外立法及政策的制定与论证,参加重大对外经贸、涉外招商投资等活动。
二、完善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三、大力扶持境外知名律所与我国律所合伙型联营或自贸区内联营。
四、支持律所到重点经贸国家发展,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所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
五、结合我国仲裁实践,制定完善有关涉外仲裁法条,加快仲裁机构市场化改革。加强我国涉外仲裁理念、规则、方式方法与高标准经贸规则衔接。
全国政协委员马传喜:提升涉外法治护航能力 助力企业“走出去”
当前,企业“走出去”对涉外法治护航能力的需求内涵和层次在不断提升。对比企业需求,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仍存在短板弱项。建议——
一、强化政府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职能。加大对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环保劳工、知识产权等研究力度,引导企业做好合规风险预案。
二、重视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中国仲裁品牌形象建设,重点培育最高法认定的十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立多样化仲裁规则。提升律所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三、统筹各部门涉外法律服务资源,打造国家级涉外法律服务智慧平台。
四、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育力度。储备好“法律﹢”复合型人才。重视培育英美法系和小语种法律人才,重视发挥港澳平台优势。
全国政协委员王明凡: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探索拓宽港澳台律师执业范围
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助于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建议——
一、打造中国特色国际化仲裁高地。深化新修订仲裁法的服务配套工作,以深圳等地为试点集中资源推动国家仲裁中心试点建设。引进港澳地区具有丰富普通法系经验、多语言能力的仲裁人才,加强与港澳仲裁界合作。鼓励全球头部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入驻深圳等试点地区。
二、拓宽港澳台律师在内地执业领域,探索法律职业资格互认机制。设立港澳台律师国家安全及执业资格协同审查机制。与共建“一带一路”成员国开展法律职业资格互认磋商。
三、加强涉外法治宣传与研究,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何君尧: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事务日益繁杂,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建议——
一、相关部门发出指导性意见;各地督导当地的律师协会启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律师协会与国际性的法律专业团体、高等院校等合作,打造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课程。
二、善用粤港澳大湾区中香港、澳门的国际化优势。
三、以理论学习、实习、海外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组成培训计划。
四、相关部门为培训计划注入权威性、效益性、吸引性。
全国政协委员司马红:完善多元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仍面临仲裁、调解等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对接国际规则不足的问题。建议——
一、探索建立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机制,促进国内法与国际规则协调。
二、尽快推动商事调解单独立法,完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明确司法机构对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探索对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制度,以立法规定、司法衔接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先行先试。
三、出台境外争议解决机构特别管理规定,打通境外仲裁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的路径。
四、完善诉调对接、仲调衔接机制,明确调解与仲裁的转化规则;构建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与法院等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家司法协助网络。
全国政协委员邱庭彪:支持珠海、横琴与澳门携手打造商事调解服务示范地和商事调解人才培养高地
伴随琴澳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深入发展,应加快推动珠海、横琴与澳门携手打造商事调解服务示范地和商事调解人才培养高地。建议——
一、强化人才建设,打造商事调解专业队伍。支持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高质量建设“一中心两基地”,支持珠海、横琴与澳门探索联合培训机制。
二、深化合作交流,拓宽商事调解路径。支持珠海市调解协会开展跨区域调解合作,支持搭建商事调解平台,与法院、仲裁机构等建立衔接机制,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合作。
三、优化政策扶持,助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鼓励珠海、横琴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财政支持,支持粤港澳三地在横琴落地国际商事调解论坛。
健全法治体系
农工界: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但我国适老型诉讼服务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对现有诉讼机制进行适老化改造,建立健全便老适老惠老的诉讼服务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适老型诉讼服务软硬件建设步伐,在涉老年人诉讼相关环节中特别设置询问、核对程序,确保其意愿充分、真实表达。
三、统筹多部门协调联动,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全过程。聚焦适老型诉讼服务全流程,在职能部门层面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深化涉老年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施卫东: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法律服务供给水平
应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建议——
一、打造市、县、乡镇、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互联网、微信、移动客户端平台”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三位一体的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
二、统筹资源配置,优化服务供给,提升社会服务成效。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加大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力度。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积极推行“政府主导﹢市场化供给﹢公益性供给”的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加快培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队伍,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规范执法行为 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近年来,从全国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但在实际涉企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
一、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搭建全国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评价平台,全面推广扫码检查、反向监督等机制,鼓励企业对执法人员行为进行反馈。健全涉企异地行政检查协调机制。
二、规范非税收入,严控执法创收。加大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考核力度,将税收收入占比作为地方财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对罚没收入过高和异常增长地区进行核查和问责。
三、规范税务执法过程,严格区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计算失误与企业主观偷税骗税等行为,严禁地方为求创收,对企业开展翻旧账式超期追征过往税款的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唐冬生:加快建立市场化调解机制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目前,市场化调解存在法规依据不够健全、市场化运作模式不够完善等问题。建议——
一、尽早推动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的立法,并设立专章对市场化商事调解作出规定,明确市场化调解的纠纷类型,确认调解的程序、收费及诉调衔接等内容。
二、打造市场化调解运作新格局。建立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建立市场化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协议司法保障机制。
三、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调解员遴选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调解质量评估体系。加强调解信息化建设工作,搭建纠纷化解信息化平台。
四、加大对市场化调解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事有偿调解的认可度。
全国政协委员孙宝林:推动建立数字版权法律制度
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日益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然而,我国数字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数字安全风险持续加大,“深度伪造”问题愈发加剧。必须加快建立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以争夺国际数字秩序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建议——
加快构建数字版权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启动研究起草数字版权法(草案)。通过配套法规,探索适配于数字化变革的权利赋予和权益平衡路径,有效规制数字时代创作、版权登记及其传播、使用和交易等全链条各环节,以保障数字时代的发展管理有序和健康。
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做了不少尝试,也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效果。建议——
一、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环资审判从“三审合一”向“审执合一”转变。
二、牢固树立整体性保护理念,试点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集中管辖制度。
三、牢固树立专业性司法理念,探索环资审判复合型人才培养遴选新模式,进一步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学院,成立新的环境资源法学教育机构,培养“环境﹢法律”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深化与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环资审判国际交流。
全国政协委员肖厚发:进一步完善审计民事责任认定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例频发,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认定制度,推动案件专业化审理机制。建议——
一、完善过错标准和责任比例的法律依据,细化过错标准与责任比例,实现案件精细化审理与责任精准认定。
二、完善常态化、长效化专家工作机制,探索“专家陪审﹢专家咨询﹢专家证人﹢职业鉴定”多元机制,推动案件审理专业化。
三、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和普法宣传,推动公平合理的责任认定。通过联合审计机构的主管、监管部门发布研究报告、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审计的合理保证,降低对“绝对保证”的不合理期待,减少误解引发的诉讼纠纷。
全国政协委员王晶:构建全国数字化统一司法便民平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质增速,基层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建议利用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技术手段,依托已有的全国司法大数据体系构建覆盖全国的司法便民入口体系,搭建7×24小时响应的司法便民服务体系,有效服务基层实时需求——
一、构建覆盖城乡的一体化、数字化基层治理矛盾化解体系以及实时法律服务体系。同时为群众提供足不出户、线上即时可用的一体化司法便民掌上平台服务系统。
二、推动数据实现融合打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助治理体系和数助治理平台。通过全国司法数据和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协同社会力量参与,在提供基层全面服务的同时,建设统一的司法便民平台数字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罗卫:加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背信罪虽设立多年,但进入到刑事追责的案件较少、追责效果不够理想。建议加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背信罪的法律适用——
一、根据新公司法引入的事实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视为公司董事,解决双控人按背信罪入罪的问题。
二、解决背信罪法条规定与资本市场实践“脱节”的问题。将公安机关立案作为损害后果的确认时点,解决背信罪损害后果难以确认的问题。
三、明确背信罪与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的关系为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对背信罪中规定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等提供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