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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恢恢法网阻挡犯罪的魔掌 刘白驹委员呼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003-03-17

  本报讯(记者彭宇)前一阶段,针孔摄像机、具有透视
功能照相机的非法流行,以及具有摄影功能手机的问世等,凸现了法
律和规章的滞后,引起了人们的焦虑。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变化
以及各种高科技手段的介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因而《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也显现出多方面的不足。刘白驹委员向全国政协十届一
次会议提出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对《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进行修改。
  刘白驹委员认为,我国《刑法》已经在1997年进行了修改,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因而不可避免地造
成若干衔接上的冲突。近些年来,社会治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
问题,而治安管理对策相对滞后。
  对于一些新形式的危害治安的行为,例如利用高新技术设备偷拍
他人隐私行为,“条例”没有规定,出现了治安管理的死角。有些问
题以前就存在,但目前表现的更为复杂和多样,而“条例”的规定不
明确、不具体,因而难以给予有效的防治。当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的情况比较突出,但“条例”规定只能处罚个人,不能处罚单位,这
是一个严重缺陷。
  根据刘白驹委员的调查研究,“条例”的缺陷还表现在:一些条
文比较笼统,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这与法治精神
不符。例如,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和一
般性卖淫、嫖娼,都可以处五千元罚款,而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
在一个层次,给予同样处罚没有体现惩罚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的法治原
则。还有,“条例”中关于执法程序和定案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离
法治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这不利于对涉案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利于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不利于防止个别执法人员以权
谋私。
  刘委员强调,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应
当在修改“条例”的同时,建立更为公正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监督和
制约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治安法庭。对于应给予三天以上拘留
或者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案件,通过简易诉讼程序由治安法官决定
是否给予处罚。如果建立治安法庭的条件不成熟,应当进一步完善听
证制度;并且规定,在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原则,首先由公安机关提出被处罚人违法的证据,以此促
进依法治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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