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多集中在经营、收入和技术 等层次,但是农村法律政策框架内存在的问题更关乎农民的根本利益 和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收到的数百份 关于“三农”问题的提案中有许多提案对后者给予了高度关注。许多 委员指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变动和调整非常频繁,农民土地承包权 的稳定很难落实;农民在农村的房产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引发了许 多房产纠纷;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缺乏自助、维权组织。他们指出, 农村基本制度框架中存在的这些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蔡继明:农地所有制实行多样化蔡继明委员指出,我国现行的土 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制度存在矛盾:一方面,农民要求通过落 实土地承包制稳定承包权,即兑现“30年不变”;另一方面,我国农 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每个村内的合法成员就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 因而,当农村人口出现变动时,土地承包权就不得不随之变动。我国 实行土地承包制以来,90%的地区农地调整过近4次,这种土地经常 性的变动和调整,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解决土地所有制与承包制的内在矛盾,蔡继明提出要突破土 地集体所有制,推行农地所有制多样化,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蔡继明建议,根据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是否可将原国 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出一部分来归农民所有,使农地转化为国家、 集体、农民所有,形成土地所有制多元化的格局。他说,至于土地中 公有的比例,应该因地制宜,经济发达地区可保持较高比重的公有土 地,贫困地区则可以将大部分土地下放给个人。 实现土地农民所有的方法,蔡继明建议采取有偿分配,所得收入 转为土地基金;对无钱获得土地的农民,可由政府贷款。 蔡继明说,只有推行土地所有制多样化,才能真正稳定经营权, 保护农民投入、经营的积极性;也才能进行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 模经济。 周振中等:完善农村私宅保护法律随着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 伐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买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周振中 等委员指出,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许多纠纷,主要原因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财产的买卖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周振中提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 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买卖农村私宅,因为这些私宅没有产权证,买 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空白,使农民的主要财 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周振 中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 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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