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刘静)全国政协委员邓朴方指出,我 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残疾人 受教育程度有较大提高,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每年接受了高等教育的成千上万名残疾人有相当一批渴望成为国家公 务员。恳请国家人事部尽快对《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身体条 件作出立法解释,以消除地方在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残疾人的歧视性 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邓朴方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 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积极报考公务员,是当家做主、行使自己政治 权利的重要方面。但近年来我们发现,由于国家对公务员录用标准中 身体条件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 务员录用暂行办法》中只是笼统地限定身体条件为“健康”,许多地 方人事部门在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时,将身体“健康”直接解释 为“身体无残疾、无畸型”,歪曲“健康”的含义,严重剥夺了残疾 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许多地方用人部门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残 疾人考生报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在录取过程中以此为借口拒绝录 用。这不但与国际社会的做法相违背,也不利于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 形象。他希望国家人事部尽快对《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中的身 体条件作出立法解释,以消除地方在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残疾人的歧 视性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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