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志国)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 列的“规定”和“意见”为劳动者培训教育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但在我国现存的法规和法律中仍没有国民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 因此,朱荫梅等12名浙江代表认为应尽快制定《国民培训教育法》 ,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他们提出,《国民培训教育法》的目标是 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其内容不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 培训,也应该包括对农民的相关培训;要发展多层次、多类型和多形 式的培训教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每位员工设立培训专项费 用,员工也有义务支付部分培训费用,两部分经费配套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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