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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工商联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四大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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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新的起点上,工商联要在非公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主渠道”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承上启下与合纵联横的利益“平衡器”和关系“协调器”。


  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最大的中国特色是其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三性”叠加的特征,具有国家代理人和工商企业代理人的双重代理属性。站在新的起点上,工商联要在非公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主渠道”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承上启下与合纵联横的利益“平衡器”和关系“协调器”。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和行政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双“手”双重失灵时,工商联作为构架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第三只手”,承担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而政府又力不从心的独特职能。工商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四大独特优势。


  作为参政“主渠道”,工商联在党和政府与民营企业人士之间具有“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独特政治优势


  工商联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组织,同我国8个民主党派一起参政议政,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协调关系等基本功能。工商联的统战性决定了工商联在非公经济人士在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工商联在组织网络方面具有“合纵”、“连横”的优势,作为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中介,发挥政商沟通作用,在沟通和协调方面具有很强的亲和力。作为“主渠道”,工商联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会员的想法、要求和需要通过工商联转达到政府;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政府的意愿通过工商联转达到广大的会员。工商联还能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可以组织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话活动,在工商、税务、金融、行业准入、权益保护等众多重要话题上反映企业的呼声。工商联作为商会组织可以代表会员依法同政府交涉,为企业代言,在政企沟通、商业协调、国际交往、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多层面发挥重要职能。这样,工商联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拓展企业家阶层有序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


  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工商联是独特的双重“代理人”,一方面作为国家代理人要做好政府管理非公经济的助手,参与社会管理;另一方面作为民企代理人要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工商联最大的中国特色是其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三性”叠加的特征,具有国家代理人和社会代理人的双重代理属性。统战性决定了工商联国家代理人性质,是国家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和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助手和桥梁,工商联同我国8个民主党派一起参政议政,工商联地方和中央组织的负责人成为地方乃至国家的领导人,其独特的政治优势是我国其它各类社团组织所不具备的;经济性决定了工商联的工商界代理人性质,具有政府不可代替的多层面经济职能;工商联在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生活方面以民间的面貌出现、民间的声音喊出、民间的方式实现,能取得党政部门难以替代的作用。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他还强调,在社会管理中,“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温家宝总理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政府必须转变职能,需要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转移出去,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政府逐渐退出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还权于社会,使社会不断增强自治能力,政府与社会分工协作、相互制衡。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体制的改革为工商联发挥“助手”作用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政府职能正从“划桨”向“掌舵”,从“全能”向“有限”转变,从“利益”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大包大揽”向“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包括商会在内的中间组织让出了制度上治理空间,工商联可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扮演服务会员、沟通政府、拓展贸易、促进交流、联系社会、维护权益等十分重要的角色。工商联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条件下,可以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通过协商、谈判、听证、监督等制度化的活动,反映民企利益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发展公益事业,分担社会事务管理。工商联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与政府及企业相比有其独特优势,它直接地了解成员的具体需求和具体利益,管理社会具体的事务并从事政府无力顾及的一些公共服务。在为会员企业服务方面,工商联作为商会一是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降低企业信息成本。二是提供培训服务,通过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来提供适用性和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来满足会员的需要,使企业员工的技能和知识不断更新。三是提供中介服务,为企业牵线搭桥。四是积极开展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创业,积极配合政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作为利益“平衡器”,工商联要成为化解矛盾、缓和冲突、协调利益、规范秩序的“仲裁者”,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纷争需要有一条沟通、妥协、寻求利益平衡的通道。工商联组织应成为协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中介,成为化解矛盾缓和冲突的“润滑剂”和“安全阀”。全国第20次统战会议赋予工商联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的职责。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基本经济利益,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和切入点。在我国经济转型和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面临挑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比较僵化,难以适应劳动关系利益主体复杂化、多元化趋势,劳动执法的力度不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重新构造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工商联作为联系和团结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加入三方协调机制是实现新环境下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工商联作为商会是市场竞争和秩序规范的天生“仲裁者”。作为工商业服务的提供者,商会协会更熟悉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协调过程中可以进行有效的斡旋。商会调解,作为解决民营经济中各种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手续简便、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办理迅速、费用节省、与诉讼和仲裁有兼容性等许多优势以及“成则双赢”的前景和结果。商会是一种内行人管行内事,局内人管局内事,对会员纠纷能够有效地自行调解,往往使竞争对手变成了合作伙伴,在对外销售中形成合力。企业之间遇到纠纷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常争执不休。有的纠纷“上法院,似乎不值;找政府,似乎不管用;上门打一架,似乎不妥;就这么认了,似乎太窝囊……”,而商会这些内行人和行业巨头来协调解决纠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为关系“协调器”,工商联要承担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而政府又力不从心的职能,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


  工商联在自律和维权方面具有政府不可代替的多层面经济职能。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和行政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双“手”双重失灵时,工商联可以作为构架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第三只手”,发挥“中观调节”作用,能干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而政府又力不从心的事。工商联作为商会组织可以在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协调市场、协调价格、破除贸易壁垒、规范用人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避免或解决各商会组织之间、商会内部成员之间在竞争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协调其成员的经营业务活动,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抑制恶性竞争。在市场秩序治理方面,需要依靠“组织”去疏导,即通过商会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会内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会内秩序与外部法律、市场秩序相协调、相补充。温州在发展之初曾一度陷入“一品走俏、仿效蜂起、伪劣辈出、倾轧杀价”的混乱局面。温州商会在政府的授权下,依据《行业维权公约》查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创造性地开展了新产品仲裁维权服务,促进了市场的有序交易。商会组织有着政府没有的优势,政府只能“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手”,而民间商会则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实践中,政府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要么有主体越位之嫌,要么势单力薄,而通过商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制定会员企业统一对外策略,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可以实现民间组织整体力量的低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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