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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中国式共识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

日期:2010-12-25

共识民主是现代民主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在瑞士、比利时、奥地利等国家已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共识民主在中国有着丰厚的政治资源和社会土壤,其中人民政协以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正在成为中国式共识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共识民主进程中的独特作用,应该成为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未来工作的重要向度。

  

一、共识民主: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

 

  共识民主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美国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在《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中进行了初步的总结和概括。

  从狭义上讲,共识民主是一种谋取共同认识的民主形式。诸如,在多元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为了制定某种决策,先征求或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与各方协商和讨论,阐明决策主旨,在各方获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决策。

  从广义上讲,共识民主相对多数民主而言,是一种高代表性、高品质和高绩效的民主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多数民主强调的是政府组成及其决策要符合多数人的愿望,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对抗性”的民主;而共识民主虽然也承认多数人的统治和多数原则,但仅仅把多数原则视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是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政府中来,从而使“多数”最大化,而不只是满足于狭隘的多数(过半数),它是一种包容、互利、合作和妥协的民主。黛安·雷维奇指出:“互相合作”是民主的要义,它指导利益团体在宪法制度下与其它人谈判、妥协及合作。意见分歧的群体透过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学会如何以和平方式进行争辩,怎样以民主的方式追求目标,并最终学会怎样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生活。

  就政治制度而言,瑞士的政治制度体现为差异性与一致性、多元性与协调性的有机结合,美国教授艾伦·李帕特将之归于“共识民主”模型。瑞士“共识民主”的精髓在于权力的分享,其联邦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以及政党制和选举制均反映出这一特点。在一个社会与文化极具多样性的国家中,权力分享的政治意识和“共识民主”的政治模型更能够容纳多样性和尊重差异。“共识民主”的制度结构为不同团体提供了利益表达的途径,为少数提供保护,同时在协商与合作的氛围中化解矛盾,在相互理解和相互妥协中达成一致。

  尽管共识民主在多数民主发达的国家中日益受到推崇,但亚非新兴民主国家的政治文化中所蕴涵的共识民主意蕴远比多数民主国家要浓厚得多。正如鲁珀特·埃默森所指出的,尽管亚洲人的传统与非洲人的传统有着重大的差别,但“他们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倾向,就是广泛地听取意见、不慌不忙地思考,在深思熟虑之后形成最终的共识。其显著特征不是通过清点人数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是从容不迫地找出各方面能够达成一致的领域。”[1]祖籍非洲、出生在加勒比海的圣卢西亚的阿瑟·刘易斯爵士不但坚决主张西非国家采用共识民主制,而且强调这些国家本来就具有强烈的共识取向的传统——“部落在经过讨论后再作出决定,部落联盟的运作也采用大体相同的方式,这种民主程序是人们最早创立的各种制度的核心。”[2]因此,不能将共识民主视为发达国家的特产,而应认识到共识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共同政治智慧的结晶。

  与多数民主比较,共识民主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其一,与多数民主的竞争性相比,共识民主的价值理念是“宽容性”。众所周知,多数民主是以竞取权力为依归的,因而竞争性是其重要特点。“共识民主不仅能代表少数群体和少数利益,还能更准确地表示个人的意愿,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够代表更多的人、更广泛的利益。”[3]因此,宽容是共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宽容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根本性要素,没有宽容,不要说民主,甚至连政治体本身都不可能存在。19145月,我国著名学者、政治活动家、教育家章士钊先生写过一篇短文——《政本》。在这篇短文中,他提出了一个事关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他说:“为政有本,本何在?曰在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4]在这里,章士钊先生明确地将宽容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要素而提了出来。这也充分说明了中华文化中内涵着丰富的共识民主的因子。

  必须明确,“宽容并不是漠不关心。如果我们漠不关心,我们就会置之不理,仅此而已。宽容也不以相对主义为前提。当然,如果我们持相对主义的观点,我们会对所有观点一视同仁。而宽容之为宽容,是因为我们确实持有我们自视为正确的信仰,同时又主张别人有权坚持错误信仰。”[5]一般来说,界定宽容有三个相关的原则:一、理性原则,对于人们认为不可宽容的事情,一定要说明理由;二、无害原则,对于给人类造成伤害的事情,是不能任意宽容的;三、相互原则,人们恪守宽容,也期待得到宽容的回报。可见,宽容绝不是无原则的宽容,而是坚持了理性原则、无害原则和相互原则的宽容,只有这样的宽容才有利于共识的达成。

  其二,与多数民主的同一性相比,共识民主的存在条件是“多样性”。与多数民主追求同一性不一样,共识民主就是以多样性和差异性作为存在条件的,因为道理很清楚,如果没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谋取共识就没有意义,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必要谋取共识。因此,共识不是同一,也不是无异,而是“求大同存小异”。共识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差异的共存和共荣。共识的前提是差异和多样,无差异性和多样性,就无须达成共识;共识的结果是差异性的相互包容,不是消灭差异,而是保留了差异,体现了差异(多样性),用中国传统的话说就是“和而不同”。

  因此,“共识(consensus)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全体一致(unanimity)的近亲。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这样表述:共识是‘多元性的全体一致’。它并不包含以对世界的单一看法为先决条件的单一思想,而是激发和调整不同人的思想和利益使之成为一个相互说服的不断变化‘联盟’的这样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这也就是说,尽管‘歧见是社会本质的常态,共识并不是现成的,而必须去创造。’”[6]“共识并不是实际的同意;它不需要所有的人积极赞同某事。因此,许多被称为共识的情况,实际上不过是接受而已,也就是说,那属于分散的、基本上消极的同时认可。然而尽管如此,共识仍是一种有一定粘合力的共同财富。正是在这种松散的共识背景下,自由主义民主社会的‘多元主义表现’为自己找到最适宜的土壤。”[7]

  其三,与多数民主的排他性相比,共识民主的存在形式是“互惠性”。多数民主就是要否定少数的意见,因而是排他的;而共识民主是要尽量反映最大多数的意见,因而其存在形式是“互惠性”。“互惠性的基础是人们为了他们自己而寻求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能力。因为民主商议的结果具有相互约束力,公民应该追求一种可彼此证明为正当的政治推理。”[8]互惠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特点在于“交互性”和“依存性”,也就是说只有在相互都有利的情况下合作才能形成,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在保持相互合作的状态下才能使各方获利,这样就很自然地将分歧的利益和意见引向共识。

  互惠是合作的前提,也是共识的基础。罗纳德·奥克森指出:“互惠在各种政治发展形式中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发展使有关人和共同体都相互受益。没有互惠,政治就成为零和竞赛。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就会使用政府的手段损人利己。长此以往,其结果就很容易成为‘其和为负’,从而导致贫困、暴力和革命的逐步升级。”[9]由此可见,互惠实质上是一种均衡,由于互惠,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了新的均衡,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相互间的关系也就更加紧密。

  其四,与多数民主的对抗性相比,共识民主的目的是“共存性”(共荣)。美国《民主季刊》编辑拉里·戴蒙德认为,在任何社会里,冲突都是难以避免的,这就提出了谋求共识的任务。他认为冲突与共识之间存在着一个关键性的矛盾,在许多方面,民主只不过是一套处理冲突的规则而已。与此同时,冲突必须在特定的限度内解决,以达成妥协。偏重任何一方都可能破坏整个社会均衡。如果任何群体都把民主视为是争取自己利益的论坛,那么,社会就可能从内部分裂。如果政府为达成共识而施加太大的压力,镇压人民的声音,那么,社会就可能被来自下面的压力碾碎。

  诚如斯言,解决社会冲突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既需要寻找妥善的方法,同时也需要公民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他们承认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相互容忍的必要。民主社会的许多冲突并不是清晰的“对”或“错”的冲突,而是人们对于民主权利及社会优先事项有不同见解所引起的冲突,诸如:国家是否有权强购私人住宅的土地,以铺设一条急需的公路?警察为了打击犯罪而截查民众是侵犯了公民权利还是保护了社会权利?为了体现公平是否可以随意加征高收入者的赋税?在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双方何者为先?这些都不是容易处理的问题,共识民主所提供的并不是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是提供阐述及分析这些问题的指南和原则,具体的答案可能会随着时间、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内涵共识的精神则是长存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发展共识的民主文化是十分重要的。这种共识民主文化的基本要求是:个人及群体必须至少愿意容忍彼此的分歧,认识到尊重和保护对方权利应是自己的义务。争论的各方,不论是个体的、团体的或是有权机关的,都应以妥协、宽容的精神相见,尽量寻求一个基于多数人裁定并照顾少数人利益的普遍原则的具体解决方案。在某些情况下,正式的投票是必要的,但更多时候群体可以通过辩论和妥协达成非正式的共识或和解。这种基于寻求共识的民主程序有一个重要优点,就是帮助各方建立解决日后问题所需的基本信任。一旦能够建立起相互间的基本信任,许多矛盾和冲突就能够得到及时的化解和消除,从而达到既共存又共荣的目的。有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是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人类大同”。

 

  二、人民政协蕴含着丰富的共识民主机理

 

  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利益多元的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在中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票决民主)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结合新兴的共识民主来看,人民政协的民主形式还是比较充分反映了新兴的共识民主的基本精神的,是共识民主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形式。对此,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予以充分的揭示。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共识民主具有诸多圆融相通之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有的说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有的说是人民当家作主,有的说是共产党的领导,有的说是共同富裕,等等。这些说法本身没有什么错,但是这些说法都只是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某些侧面。其实,社会主义的本质很简单,就是以社会全体为主体,即以存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为主体。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也很简单,就是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作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在当下中国,人民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然而,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人,由于历史、社会、人为等种种原因,其社会和政治处境却是千差万别的,而且这种千差万别的状况还会长期甚至永久地存在下去。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社会成员的差异性,而在于如何平等地对待多样性、差异性的社会成员。就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而言,要实现多样性差异性的社会成员的共存和共荣,在价值和制度层面来说,就是倡导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2007316日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在谈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他说:“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中,我们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是:一是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二是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10]这实际上是公开宣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那么,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持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让社会中的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不同组织能够自主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能够畅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能够自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一旦将社会主义民主定位为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位,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圭臬,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就与共识民主所要求宽容性、多样性、互惠性、共存性圆融联通起来,这也从一侧面印证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性的特征。

  其二,人民政协所依托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共识民主的内在精神。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具有不可代替的独特作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形式,在世界政党制度中独具特色。在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反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而不是轮流执政。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创造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但它并不是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大道之外的,而是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共识民主的内在精神的:(1)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确立的,是各种政治力量经过反复比较后的正确选择。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着广泛的共识基础。同时,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加强和巩固也必须建立在全国人民共识的基础上。(2)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合作式的而非竞争式的。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竞争的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真诚合作,是基于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的共识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高度共识。(3)我国人民政协以其组织的包容性,为各党派、各界人民提供了利益表达的场所,及时有效地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这与共识民主“不仅能代表少数群体和少数利益,还能更准确地表达每个人的意愿,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够代表更多的人、更广泛的利益”是一致的。

  其三,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形式体现了共识民主的基本要求。从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上看,人民政协容纳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以其组织形式的包容性体现了共识民主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以增进民主团结为使命,围绕“大团结、大联合、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目标,努力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全国政协在界别设置上增加了文艺界、科技界、社科界、体育界、经济界以及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等,并适当调整了一些界别名称,使全国政协的界别增加到34个。为适应我国社会阶层的新变化,人民政协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进来,一大批非公经济优秀代表人士进入政协。人民政协还充分运用联系面广、海外关系多的条件,不断扩大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与交往。人民政协不仅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并且以其组织形式的广纳性和包容性演绎着共识民主的基本理念。

  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许多界别既是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也是我国公民以界别形式表达群体诉求的主渠道。人民政协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人民在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范围内进行政治活动,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也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愿望要求,准确系统把握不同方面群众脉搏,既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又照顾到各方面的具体利益,还可以使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实现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而且,政协会议讨论中可以有不同意见的辩论,这对于保证公共决策的正义性有重要意义。“从广泛意义上讲,辩论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它使人类社会能够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决定。”[11]由此可知,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框架内的政治组织、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渠道”,完全有理由也完全能够成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共识的重要政治舞台。

  其四,人民政协的活动形式拓展了共识民主的组织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日益强烈,公民社会迅速兴起并且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面临着新压力和挑战。然而,在当下中国现有政治体制下,通过完善选举民主来满足公民政治参与要求的空间毕竟比较有限,于是,国家回应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要求的现实路径就是提升共识民主的层次和水平,有效地发挥人民政协的特殊作用。共识民主固然有许多实现形式,诸如基层社会的恳谈会、咨询会、协商会,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公民听证等,而人民政协则将这些民主协商的形式提高到国家制度层面,从而在国家制度上保证共识民主的实现。在当下的中国,如果没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存在及其活动,众多的社会诉求、复杂的利益冲突、广泛的政治参与要求,是很难得以纾解和满足的。人民政协的活动形式灵活多样、讲求实效,能够及时地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不同声音。从人民政协的活动形式来看,人民政协集合了多元的利益诉求,已经成为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达成共识的重要组织渠道。

  

  三、依托人民政协创新共识民主的中国模式

 

  必须指出,共识民主的概念是适应现代民主发展的要求而在新近被提出来的,但是其基本精神早在不同国家的民主实践中已露端倪。应该说,中国人民政协制度从建立之日起就已经内涵了共识民主的某些成分,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正在逐步形成共识民主的中国形式——中国式的共识民主。这种中国式的共识民主,不仅内涵了共识民主的基本内核,而且以其特有的形态和运作方式推进了共识民主的发展。

  其一,从人民政协的性质来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已经越来越科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政协组织的恢复和各项工作的开展,针对人们在人民政协性质问题上的种种偏差,人民政协性质及时获得了新的定位。1982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1994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在规定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之后,增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9951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又在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之后增加“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2004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中正式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为三句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根据这一新的定位,人民政协具有了三大特点:其一,包容性(成员十分广泛,只要是爱国人士都包容了进来);其二,共识性(提供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舞台,从而能够形成必要的共识);其三,民主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渠道)。这些特点无疑与共识民主的基本内核是一致的,同时又不是简单地照搬别国共识民主的模式,而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人民政协的特点,突出了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

  其二,从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和三项职能来看。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未来使命。人民政协的这两大主题其实是一个整体,密不可分。实现紧密团结,民主才有发展前提;发扬广泛民主,团结才有坚实基础。坚持把团结和民主作为人民政协的主题,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集中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中华儿女的意志、智慧和力量,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而共同奋斗。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认真履行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仅从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和三项职能来看,人民政协以其特有的形式发展了共识民主。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无论从内容和形式上,都与共识民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团结就是要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合起来,民主就是要在团结的基础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与共识民主追求最大多数的民主是一致的,而且人民政协已经创造出了多种实现最大多数的民主的运作方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虽然是人民政协所特有的,但这三大职能在行使过程中所折射出的政治文明意蕴(诸如:和平协商、相互监督、有序参与等)与共识民主所体现包容多样、互惠互利、谋求共识则也是基本一致的。

  其三,从人民政协的人员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看。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人民政协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政协的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有会议、提案、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对外交往等。

  由上可见,人民政协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涵性和包容性的特点,人民政协的工作原则具有坚定性和发展性特点,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恰恰也是共识民主的基本特点,它们与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职能共同构成了共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形式——即中国式共识民主。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式共识民主仍然是尝试性的,并非是十分完善的,尚有许多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地方。但是,它毕竟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创造,是从中国土地上产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共识民主形式。中国式共识民主正在以其特有风貌和独特的形式,丰富和发展着共识民主的内容和形象,正在创造一个既具有共识民主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共识民主模式。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与一般民主形式一样,共识民主不是一套亘古不变的真理,而是一个不断寻求真理的机制。有了这个机制,不同的人们可以透过思想的冲突与妥协,以及个人和机构的冲突与妥协,直至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冲突与妥协而达成基本共识,进而找到真理。应该说,共识民主在多数民主和代议民主的基础上,为人类达成共识、寻找真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使人类社会的制度和体制更加接近真理。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实践,则以其鲜活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为共识民主在中国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现实的舞台,从而成为中国式共识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

  (作者: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释:

  [1][]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2]同上。

  [3]同上。

  [4]章士钊:《政本》,《甲寅杂志》第1卷第1号,1914510

  [5][]萨托利:《民主:多元与宽容》,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2页)。

  [6][]G·萨托利:《政党与政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6-37页。

  [7][]萨托利:《民主:多元与宽容》,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3页。

  [8][]阿米·古德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9]国际经济增长中心:《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9页。

  [10]《人民日报》2007317

  [11][]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