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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人民政协为考察对象

日期:2010-10-25

一、民主的本质在于创造公民政治参与的合理秩序

 

  现代化使“共同体人”转化为独立的个体,推动现代政治实现了从君权向民权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确立了个体的主体性,个体社会主体性的确立使得个体成为了与国家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公民,“公民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通过交互的权利和义务而联系在一起。公民不同于臣民和外国人,因为他们依靠其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而成为其所属之政治共同体或国家的正式成员。”[1]在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时候,不能再采用封建社会中臣民对君主的人身依附的方式,只能采用相互承认主体地位、通过法律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民主的方式。民主是在现代政治体系下处理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政治方式,也是现代政治治理的表现形式。现代化使民主成为了人的政治解放的体现。只要在现代政治的基本逻辑下,所有政治体系都会用民主的方式来构建政治秩序,民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选择。所以马克思指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2]通过民主既保护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又保持国家的完整和一体,达成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平衡。由平衡而达到二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与协调。所以现代民主的本质在于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创造更为合理的秩序,更加合理的治理,通过民主达到个体的独立与社会的合作。这一点无论对于东方国家的民主还是西方国家的民主都是一样。亨廷顿指出,“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3]在现代化引发社会分化的国度里,权威、秩序比自由更为重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从表象上看是竞争与冲突,而维系西方民主的核心精神依然是治理、合作与秩序。所以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选举模仿西方民主竞争与冲突的表象,却缺乏内在核心的保持多元一体的政治文化,从而难以通过民主实现治理、合作与秩序,从而使社会在民主化所带来的社会分化中被撕裂。

 

  二、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政治参与秩序

 

  中国的民主政治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当家作主式的民主。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际上是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是让人民在国家治理和自身生活中真正当家作主。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建国到改革开放这三十年,第二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在前一个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人民的阶级解放,确立了人民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等。但是由于这时候的民主是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民主,以政党为中心来安排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个体没有解放,在个体没有解放的情况下人民难以真正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因为人民决定自身事物的前提就是独立的自身事物的产生,而在个体没有解放的情况下个体依附于城市的单位或农村的人民公社,没有独立的自身事物。所以这时候的民主政治建设有自上而下的民主需求,而无自下而上的民主动力,这时候的政治秩序和政治参与完全是根据政党的安排而产生的,政治参与有序但是缺乏活力,民主没有在社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正式运作。所以人民民主的实现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的层面,二是社会生活的层面,改革开放之前,在国家层面建构了人民的政治体系,但是在社会生活层面,在城市的单位制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下,人民民主缺乏社会生产和生活层面,缺乏这个层面使得人民民主难以有效展开。

  第二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放权,独立的主体产生,由独立的主体产生了社会的自主,在社会自主过程中独立的主体变成了权利的主体,有自身的独立的权利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催生了市场体制的确立,以个体主体性和个体自由为前提的市场发展,决定了个体与个体之间只能通过契约而建立一种法律的关系,从而维持个体之间的秩序,也就是说只能用民主的方式来处理个体之间的方式,这样就使得民主从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国家建构变成了主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主有了社会的活力,民主建立在个体解放基础之上,人民开始有了自身独立的可以决定的事物,这推动了人民民主的深化,同时也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个体希望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捍卫自己的利益,同时实现自己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因为这时候人们发现跟单位制的时候相比,个体作为公民直接面对国家,在原来的体制中,个体依附单位,单位依附国家,个体的需求只能在单位中解决。但是现在在直面国家的情况下,公民必须用民主的方式来协调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激发了基层民主参与的动力。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民主的本质在于创造合理的公民政治参与的秩序。因而在公民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热情被激发出来的情况下,如何把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纳入到秩序的范围之内就是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第二波。第一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激发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第二波就是要把这种释放出来的政治参与热情吸纳到秩序的范围,因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公民的无序政治参与只能带来社会分化和动荡,最终炸毁整个政治体系,而不能带来秩序与治理,不能最终实现民主。西方在应对公民政治参与热潮、建构政治参与秩序的过程中,经过近两百年持续的民权运动,最终建立了代议制民主和普选制,通过议会来吸纳民意,把体制外的无序政治参与变成体制内的议会式的政治参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在应对由于民主的社会动力而释放出来的政治参与热情纳入到秩序轨道的过程中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概念。这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也是要把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吸纳到政治体系之中,建立公民政治参与的秩序,所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样是要建构一种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合理秩序。如果我国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不能建构起来,我国的政治体系和人民民主就面临难以巩固的现实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我国进入了民主政治建设的快车道,也推动我国进入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快车道。

 

  三、人民政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

 

  我国在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过程中没有采用西方的代议制和议会制,而是采用了三个制度,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个是政治协商制度,而党的领导贯穿在这三个制度之中,党的领导是三个制度有效运转的保障。通过这三个制度的真正运作来把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吸纳到政治范围中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国家层面的民主而缺乏社会生活层面的民主,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难以有效运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体的解放推动个体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和维护自己的当家作主权利而积极进行政治参与,并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全面运转,推动人民民主走向实践和深化。

  就政治协商制度而言,我国在建构国家制度的时候就建构了一套政治协商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政治协商体系的功能,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政党从安排政治秩序转变为整合政治秩序。当今中国的整个政治秩序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和主导来安排政治秩序。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体性的确立和社会自主性的增强,中国共产党需要从安排政治秩序的政治逻辑中跳出来,去整合各种社会秩序,根据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社会结构,根据社会本身运动的规律来进行社会整合。

  二是政治协商要进行组织化协商。组织化协商首先要培育协商主体,最终实现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不同社会组织和利益的有机整合。如果政党从整合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政治协商就不再仅仅是机制问题,而是战略问题,它应该促成两个协商,一是促成社会各主体、各力量之间的协商,二是促成政党跟所有社会政治主体和政治力量之间的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政治协商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机制,而在于各个能够承载起组织社会一方力量的主体的成长,如果没有主体,就是跟虚幻的主体在协商,政治协商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协商,只有政治形式的意义,缺乏真正的民主价值,也不能通过协商实现民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如此跟民主党派协商仅仅是为了证明做的事情听过了意见,还达不到治理的作用,跟社会团体协商也不能真正反映社会上真正存在的各个社会团体的意见,而最后的责任还是在中国共产党,使中国共产党承受着巨大的来自社会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协商的压力。所以我们要通过协商把多元的力量协调和整合起来,需要更多的治理主体,然后由社会的治理主体跟中国共产党开展真正的具有政治实效的政治协商,这个时候协商才是真正以中共为核心而形成的政治协商。

  对于人民政协而言,首先,开发政治协商就需要把社会组织和社会主体纳入到人民政协的界别当中来,通过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来实现各个社会组织或各个社会主体的有序政治参与。其次,当社会组织整合到人民政协的界别中来之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就体现为“界别化协商”。界别在协商中主体地位确立了起来。“界别化协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各个界别在人民政协这个政治载体中的协商,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个界别之间的协商。还一方面是界别与界别之间的协商。再一方面是界别内部的协商。从政党整合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增强界别之间和界别内部的协商。尤其在社会多元分化导致不同界别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界别内部的协商可以实现界别内的利益整合,界别间的协商可以实现不同界别之间的利益整合。在这两种利益整合的基础上再与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协商,就能够实现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不同社会组织和利益的有机整合。

  三是政治协商要更加具有代表性和包容性,要增强界别委员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加强界别委员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界别委员的社会代表性。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处于一种非稳态之中,不同类别的民众有他心目中的代言人、带头人,但是这些人没有纳入政治协商的视野,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把他们纳入到政治协商视野的方式来释放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

  对于人民政协而言,如果把这种民间领袖吸纳为政协委员,就可以把真正来自民间的政治参与热情纳入到有序的政治轨道中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政治协商的代表性问题,因为人民政协各个界别的委员直接产生于社会,就能直接代表社会利益进行政治协商,使界别委员真正与社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保持界别委员与社会联系的畅通渠道。与此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政协界别委员的包容性,真正把各社会组织和各行业的精英都吸纳到人民政协的体系中来,扩大人民政协的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协商和团结功能。

  (作者:复旦大学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政治学博士)

 

释:

  [1]【英】安德鲁·海武兹《政治学核心概念》,第14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

  [3]【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