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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种民主形式”之我见

日期:2011-05-3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第一次以党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概念,并提出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在,对于“两种民主形式”的提法存在一些不同解读,特别是在对“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这种民主形式的认识上,存在某些模糊之处甚至误区。笔者认为,如何准确理解两种民主形式,涉及对我国政治体制的认识和运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搞清楚。故就一些提法谈几点认识,以就教于方家。

 

  一、两种民主形式是在统一的政治体制总体架构下各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包含或一个包含另一个的关系,我们既不能无视它们的内在联系又不能混淆了它们性质上的区别。

 

  有人提出,在我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作出决策之前也有协商;政协是协商机构,但有时也要投票表决。两种民主形式体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许多方面,而不是专指与哪个机构相联系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民主。也有人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在党的领导下,由人大、政协、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等组成。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专设章节论述了人大工作中的协商民主、政协工作中的协商民主、政府工作中的协商民主、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协商民主、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能认同。

  首先,从概念上讲,民主形式(也有人称为民主形态)指的是政治民主在实践中由相关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所构成的实现形式。《意见》中所讲的两种民主形式,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国家两种基本民主制度的实现形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原则或民主精神。同时,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它们混淆起来。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机构对其决策过程中某个阶段的协商讨论程序都有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它们都建立了协商民主的政治制度。

  具体而言,《意见》所讲的两种民主形式,就是特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现形式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现形式,亦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各政党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组织形式。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党中央在论述两种民主形式时历来都是把它与人大政协相联系而言的。比如,《意见》在阐述两种民主形式之后,紧接着就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民主形式;江泽民同志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提出这个概念的同时就明确论述了政协与人大、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强调这种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

  其次,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而这四大制度的实现形式就是我国最基本的民主形式。作为统一政治架构下的这几种民主形式,毫无疑问有着内在的共同点。比如,根本目标根本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都是人民有序参与国事表达诉求的民主渠道,都体现了民主原则、民主精神和一定的民主程序等等,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忽视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和各自特点,混淆了它们性质、职权及其实现民主方式上的重大区别。

  第三,两种民主形式的根源都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决定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由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协商产生的代表组成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在政协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一起协商国是、参政议政。当然,在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成与运作机制中,都从不同角度体现着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及各方面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精神,但所有这些都不会改变它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它们不是多党合作组织,不是国家协商机构,换言之,它们不是政治体制中履行协商民主职责的组织形式。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把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也都看作是协商民主的形式,那就等于改变了这些机关本身固有的性质,模糊了国家政权机关同协商机构的区别和界限。

  第四,就人大和政协两种民主形式而言,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的主要载体,其职权互不交叉、互不包含,其作用也不可相互替代。人大与政协的区别有许多方面,最主要的至少有四点:一、性质不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协是非权力机关。二、代表性不同。人大由区域和军队的代表组成而政协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三、产生方式不同。人大代表由不同选区选举产生,政协委员由各党派团体协商产生。四、工作原则不同。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而政协是民主协商制。正因有此区别,两者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方式上也有许多不同,比如,政协的组织构成上非中共人士要占60%以上,政协会议在协商讨论问题时对各种意见一般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政协提案实行“三不限”的原则,各民主党派可以其政党名义在政协提出提案、发表主张见解等等,这些都与人大的做法不一样。

  总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及其实现形式,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关系全局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主形式之一,而不能把它看作一个附属的东西,也不能把它泛化虚化为似乎无处不在的东西,从而实际上使这种民主形式失去它作为一种独立制度体系的地位,降低了它本身应有的意义。

    

  二、协商民主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而是东西方文明相互碰撞交互作用的结果。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是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在这方面,我们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妄自菲薄。

  

  近些年来,“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在国内国外都十分流行,有关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报道经常见诸报刊。不同的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理解以及对这个概念所下定义不尽相同,但普遍都认为协商民主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可以比较充分地表达各自主张和诉求的民主形式;是通过平等的对话、交流、沟通和争论,在实现各方面利益平衡、协调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民主形式;是实现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发展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趋势,已成为一些国家政府和民众共同的现实选择。

  我国有些研究协商民主问题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理论的重要发展;有的认为,协商民主是过去2030年中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即使从现实政治的角度看,协商民主也是当代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之一。……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有一段时间,类似的观点比较集中地见诸于各种书刊报纸,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对协商民主问题的认识,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发展协商民主是成功引进西方政治成果的范例,也有人认为协商民主既是西方政治产物就未必适合于我国,并由此联想到更为基本的一些理论问题。

  对上述这一类观点,我不赞同。我认为:第一,从理论的角度看,协商民主并不是西方世界的专利;第二,从实践的角度看,当西方世界热烈讨论协商民主问题时,它在中国已经有了半个多世纪的宝贵实践。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末,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就已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完成了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任务,并且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层面建立了实行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半个多世纪的成长发展,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举,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潮流中东西方文化相互激荡的产物,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政治智慧的成果。

  中国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协商民主,是我们国家一项重要的制度优势。它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世界民主进步潮流中的某些优秀成果,因而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协商民主,在某些理念、规则、形式和实现条件等方面有共通或相近似的地方;但两者是依据不同的民主政治理论传统、形成于中西两种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民主政治实践之中,相互之间在性质、原则、基础、体制、目的等方面存在着根本性区别。我国的协商民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基本思想,融汇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崇尚团结合作、和衷共济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它是共同利益和具体利益的统一,发展共同利益是最大程度地实现各种具体利益的基础,实现和协调各种具体利益有利于发展共同利益;它是团结和民主的统一,各方面巩固的团结合作是实行这种协商民主的基本前提,充分发扬协商民主是促进团结合作的重要途径;它是求同和存异的统一,参与民主协商的各方在政治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组织上和文化理念上兼容并包、和而不同;它还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民主协商和实现共同目标是伴生共行的同一个过程,提出意见和批评不是政治上的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更好地完善方案、实现共同目标。因此,我们不能不分国情地把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以及西方的具体经验牵强附会地简单拿来与中国情况类比,而应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摆脱那些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所谓理论、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干扰与束缚,把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坚持好完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