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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合作:中国多元共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日期:2009-06-25

虞崇胜 王洪树
  

   “多元共识民主”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所谓 “多元共识民主”,是指在多元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公民及其社团以协商合作为手段,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或间接治理,以实现多元主体间和平的竞争与合作,推动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自己独特的实现形式,其中重要的实现形式之一就是——协商合作。在中国,内含合作理念的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发展历程中的成功实践,使之升华为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内在精神,凝结为丰富的协商合作理论。同时,中国人民政协的协商合作实践,拓展了多元共识民主的内涵,使之成为中国多元共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一、多元共存: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生态

    中国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是民主共和。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强调“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核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的逐步实现“一方面创造了一个选择自由的王国,另一方面也留下了对生活的塑造进行内容上的确定的真空。每个人都对自己和他周围的世界承担全部的责任,人们可以在由其他人的自由所确定的范围内实现这种责任。”[i]在责任约束之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享有自由权利的公民也不断地以自我的方式塑造着自己的生活。而正是在这种自由的生活塑造中,公民呈现出了多元分化的特点。

    有的学者指出:“政治发展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而展开的,没有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也就没有政治发展。”[ii]如果将多元分化的现象置于整个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不难发现民主政治中公民基于自我自由权利的多元分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中得到了来自于经济、社会、文化和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撑。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给中国所带来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它不仅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政治生活。”[iii]

   (一)改革开放的深化使中国呈现出了利益、价值和身份多元分化的趋势。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源于政治体制上的调整,一方面改变了以前的经济管理和运行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另一方面也不断地进行横向的分权和纵向的放权,变高度集权为适度集权以保障改革开放中具有适度的政治权威。前者改革的结果,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分工的细化、职业的多元。它使公民拥有了谋求自我物质利益的多元渠道和多种方式。整个社会呈现出了社会利益源泉的多元化和社会利益种类多元并存的特点。而这种特点在改革早期的“分权”和“放权”调整下,进一步获得了增强。因为“分权”和“放权”的改革从体制上减弱了“原来压抑、控制人们追求利益的力量”[iv]。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获得了政治体制的保障,正在变成政治现实。

    多元分化的个体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相互碰撞,其差异性和独特性也不断地清晰化。由此,利益主体对于自我具有独特性的社会利益的认知也不断获得深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构了他们各自具有特殊性的存在价值或生存的意义。这种基于市场行为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潜在的和不自觉的。而改革开放后文化教育的发展在两个方面使得这种价值认知更具自觉性。其一就是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的教育文化程度的提高。教育文化程度的提高,在某种意义上既意味着主体意识的增强也意味着认知能力的提高。二者共同作用,使处于不同生产环节或社会地位的社会主体对自我的利益以及生存的价值意义不断进行自觉的反思。自我价值认知也将更加深刻准确。其二就是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对社会大众的人文关怀。教育的快速发展,也造就了大批的人文知识分子。中国知识分子传统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精神和现代的“人权”、自由等理念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社会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虽然是来自于处于特定利益环节当中的社会主体的外部,但是由于知识分子掌握了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他们以敏锐的社会洞察力、渊博的社会知识、科学的分析方法和超脱的社会地位,能够更加客观、科学和公正的揭示不同个体的生存境遇及其内涵的社会价值意义。主体自我认知价值意义能力的提高和社会外界对于各种价值意义的揭示,最终使根源于利益多元分化的多元社会价值获得了社会性的彰显。它们在唤起更多人对于自我价值意识觉醒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多元的生存意义。换言之,它使公民的精神追求多元分化。“这样一种深刻的文化变迁必然要对政治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v]

    市场经济体制下分工的发展,使社会个体处于不同的利益环节或社会阶层。而伴随着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则使这些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个体价值观念得以滋生。这些价值观念在进一步使个体明确自我的利益诉求和寻找自我存在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也逐渐对于自己在整个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系统中所居地位和所具身份有了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身份地位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的社会升华。它以所处利益环节和社会阶层为基础,以文化价值观念为核心。而改革开放中利益的多元分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并存,无形之中也生成了具有多元社会身份的社会个体或群体。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身份系统——如工农兵学商,才不断分化,形成了后来所谓的“新兴社会阶层”。如江泽民同志所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vi]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身份系统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二)在意识觉醒的基础上,政党和社团多元并存。

    当代中国社会中,社会利益和价值多元分化,社会身份乃至社会阶层多元并存。公民逐渐呈现出了个体分化的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自由平等政治权利的落实,使多元分化几乎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趋势。日趋分化的公民个体,在两个社会原因的作用下进行着全新的组织凝结。其一,频繁的社会流动所带来的个体互动促进了居于相似社会身份的公民个体产生共同意识。而这种共同意识是在内部自觉和外部启蒙的基础上得以生成的。它构成了个体化公民进行组织凝结的价值基础或认知基础。其二,个体力量的渺小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促使公民个体进行组织化的凝结。公民个体化的社会进程虽然带来了公民在物质利益的追求、文化价值的塑造乃至政治活动等方面自由的拓展,但是它也使个体化公民的社会力量非常渺小。凭借自身力量,个体公民不仅难以实现自我诉求,而且在多元分化潜藏的社会不确定性中难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出于维护自我利益和拓展自由等目的,具有相同或相似身份意识的公民个体内在地需求进行组织化的凝结,组建团体、组织。但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社团组织建构中,“个体成员已不再是团队的工具,恰恰相反,个体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建立团队的,因此团队是个体的工具。”[vii]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他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为成员服务成为各社会团体的宗旨。

    在此社会背景中的社会组织化凝结,在中国内部主要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并存。目前中国大陆共有九个政治党派,其中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而其他的八个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关于这些政治党派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就明确地提出“中共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虽拥有不同的群众基础,但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当中的积极力量。二就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的并存共生。中国民间社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原因正如俞可平所分析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引入和民主政治的试行,其直接原因一是职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二是西学(民主思想及社会学和进化论)的引进阐发。”[viii]在这些多种社会原因的作用下,当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多元的社会民间组织。按照民政部的分类法,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联合性团体。截止到2007年底,按照“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季报2007年第四季”的统计数据[ix],我国共拥有各类社会团体20.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2万个,基金会1369个。与以前相比,中国公民社会中自治社团的成长在进入21世纪后明显加快。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使公私权力逐渐分离。

    所谓“中国公民社会”,是指相对独立和自治于国家和政府政治行政领域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以及非政府的参政议政领域,是指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和非政府的参政议政领域中活动的具有相对独立自治地位,并按照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调节内外相关关系而建构起来的社会组织系统。

    首先,从组织生长的角度来看,中国公民自组织社团的发展使私人权力逐渐独立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私人权力的监督约束并为其服务。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享有为宪政所规定的自由平等政治权利的落实,三者在21世纪的中国都在不同程度的获得推进。正是在它们的综合作用之下,发端于公民个体利益、价值和身份意识觉醒基础之上的自组织团体,正获得快速的生长。它们对于组织所涉及的社会事务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推动了社会基层层面的自治不断拓展。基层自治的拓展,逐渐改变着传统上的全能政府的观念,公私权力也渐趋分离。基层自治将公共权力限制在了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并且公共权力的职能也由统治逐渐转向治理、由控制逐渐转向服务。所以,国内有学者开始提出“就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市民社会是第一位的,国家则是第二位的。如果政治国家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它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x]

    其次,从社会领域分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也使公私权力在社会空间上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分离。有些学者将中国公民社会视为“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xi]公民社会作为民间公共领域,对公私权力在社会空间上既有所隔离又有效耦合。它不仅履行着整合民意,传递民声的政治功能;而且它还对公共权力持评判审视态度,要求公共权力为自我的政策行为做出具有“公共合理性”的公开辩护。所以,甘绍平认为 “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的手段。”[xii]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即社会利益和价值多元分化、社会身份推陈出新、政党和社团多元并存、公私权力逐渐分离。这在拓展公民个体自由的同时,也蕴涵着社会不确定性。它们一方面提出了多元政治参与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方诉求中潜藏着程度不同的对立性,这种被激发起来的广泛政治参与也可能演化为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所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xiii]

    二、协商合作: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偏好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力量多元共存正日趋明显,成为21世纪中国社会无法回避的政治现实。多元社会力量为了维护自我的利益或伸张自我的价值,必然在自我相互协商调节的同时,谋求公共权威对其的政策保护和促进。换言之,21世纪的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必然随着利益、价值、身份意识的觉醒、组织力量的成长和政治参与热情的激发而不断增强。如何规范这些多元的政治参与、有效消除其中潜藏的矛盾冲突、吸纳政治合法性和保持社会秩序的动态稳定,将是21世纪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必然面临的挑战。

    弥补民主缺陷的最好方式就是更多的民主。中国民主政治将亦以更多元的民主参与方式来应对这一挑战。正如俞可平所言,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民主方式有四种,即代议民主、多数民主、远程民主和协商民主[xiv]。其中,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都是以选举竞争为内在的运作程序偏好,而协商民主则以协商合作为其内在运作程序偏好。至于远程民主,它只不过是借助技术手段突破了选举竞争和协商合作运作时的空间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主运作形式。根据这种分析,民主运作的程序偏好大致就有两种方式,即选举竞争和协商合作。而近代以来以选举竞争作为民主运作的程序偏好,已经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少数排斥、政治冷漠、金钱政治等等。基于西方对选举竞争民主运作程序偏好的反思和中国目前的政治环境状况,本论文认为协商合作[xv]在未来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极有可能是较好的民主运作程序选择项。

   (一)从协商合作本身的民主功能来看,内含着选举竞争的协商合作能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中国多元力量民主整合的要求。

    当代日趋多元分化的中国社会,复杂性的提高增强了相互的依赖,多元并存要求有效地政治整合。内含着选举竞争的协商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兼顾了二者的优点,能够较好的完成时代赋予其的政治使命。第一,它借助选举使协商合作在不同规模上都得以开展,为多元力量提供了多维的协商合作参与途径。第二,它在推动社会多元力量之公共诉求公正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第三,它将公共政策建基在协商共识基础之上,使公共政策内含着科学真理和公平正义,能够经受着公众的理性和道德的评判,因而在社会广泛认可的基础上获得高效的执行。第四,它以连续、真实和多维的民主政治参与塑造着具有丰富政治知识、健全政治心理、高尚政治道德和较高政治能力的政治主体。第五,它在引导社会多元力量实现基层自治、有序表达政治要求和积极参与或影响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消除了多元政治参与中潜藏着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动态稳定。总之,通过多维平等的政治参与和公正有序的理性协商,协商合作一方面满足了有效规范多元社会力量政治参与的社会要求,以体制化和程序化的方式吸纳了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也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构在了公共理性之上,使得政治系统及其政策行为因内含公正与真理而受到高度的社会认同。

   (二)从物质基础和文化传统来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与“和”文化传统和崇尚集体主义的政治心理,为协商合作在中国民主政治当中的运行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政治文化心理基础。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因所有制的多元化而使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分化,但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为协商合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选举竞争是建立在政治献金募集制的基础上,容易导致强势力量对民主政治的实际掌控。而中国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有制所积聚起来的社会公共财富,则可能以公共资金资助协商合作的展开而避免选举竞争中可能存在的金钱政治弊端。它为协商合作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的程序偏好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除此之外,中国传统的儒家政治文化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协商合作在中国的运用提供了文化传统的支撑。儒家政治思想在中国绵延存在了几千年的时间,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政治文化源泉。其中,以“和”为特点的政治文化,在儒家思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孔子及其弟子对之作了多维的阐述。首先是以此品评社会主体的政治道德人格,主张“君子和而不同”[xvi],应该具有包容心理。其次是以此强调社会人际关系,“礼之用,和为贵。”[xvii]这不仅要求社会主体具有妥协包容心理,而且要求社会主体以“礼”节制自我不具公共正当性的社会要求。最后,孔子的孙子子思将“和”上升为治邦理国之道,即“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xviii]。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对中国民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智慧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江泽民曾对它做了现代的演绎,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xix]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所内涵的政治理念与协商合作所要求的政治文化是比较契合的。它有利于协商合作这种古老而又现代的民主方式在中国文化环境中的生存和发展。

    而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即社会主义思想,又内含着集体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经过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洗礼,已经不同程度地内化为中国公民的政治心理,成为个体利益和价值取向标准。公民个体行为在经受公共道德评判时,集体利益(包括组织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增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自律性行为标准。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成为社会共同谴责的社会行为。集体主义观念的深化和在公共行为当中约束作用的发挥,将为公共论坛或决策体制中的协商合作行为提供类似于“公共善”的价值理念指导和具有道德自律性特征的政治心理基础。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协商合作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的程序偏好。

   (三)从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理念来看,和谐社会的建设也需要内涵着协商合作政治理念的民主政治给予保驾护航。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基于对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比较研究和国内实际情况的考察,认为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利益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逐渐进入了一个矛盾多发的阶段。为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要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即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xx]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民主政治对其的推动和保障。因为和谐社会发展理念的贯彻,既要求以政治手段消除社会当中潜藏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又要求在冲突的权威调节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相对于选举竞争而言,协商合作更能满足建设和谐社会对于民主政治运作的要求。因为选举竞争以多数裁决的方式可能导致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排斥,进而激化社会矛盾。而通过多层次的协商体制,协商合作以理性和平的话语交往形式消融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冲突,使社会保持着动态的稳定;同时“公平的正义”、公共理性和公共善等价值原则对于各种协商合作的规导,也有利于所产生的协商共识以及建基于协商共识之上的公共政策内涵着公平正义和科学真理,进而通过公共权力的权威调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如此,协商之中参与各方理性的交融或并存,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参与主体相互之间的诚信友爱和相互尊重。它使整个社会既强化了基本共识又保持着具有公共合理性的多元理性的社会并存。所以,与选举竞争相比较,以协商合作为运作程序偏好的民主政治,更能推动在现代化中期这一矛盾多发阶段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国家政治领导人一再强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xxi]。那么,在民主政治运作程序偏好的选择中,到底是选择选举竞争还是协商合作,也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性质。但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基础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离开这样一个前提,去看待协商民主,就可能会偏离历史的真实。”[xxii]换言之,该观点似乎认为中国现阶段并不适应选择协商合作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机理。但是,对于中国国情和性质的考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协商合作不仅可能而且有必要成为中国民主政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民主政治运作程序偏好。中国民主政治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避免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曲折道理,即等到选举竞争弊端充分暴露之后再思弥补。相反,它应该将选举竞争置于协商合作之中,二者有机结合但以协商合作为主,建构中国的多元共识民主政治。

    环顾学界,国内外主张以协商合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程序偏好的学者也正日趋增多。其中,国内哲学学者韩震认为民主不是赞颂的神圣对象,而是人们为了过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而安排的程序性的妥协方法。然而在当代民主越来越趋向全体公民的权利的背景下,这种权利却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仅仅表现为“投票权”而已。反思这种政治现实,他主张:“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进行重大的变革,通过协商和妥协的方式逐渐解决问题,却是一种非常理智的或‘非常理性的方式’。”[xxiii]与韩震相比,林尚立对选择协商合作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程序的偏好更是给出了明确的说明。他认为在不得不告别非竞争性民主的前提下,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必然面临一个基本的选择,即是选择竞争性民主,还是选择协商性民主。而“一旦政治发展到这个层面,这种最终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中国民主政治本身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架构。……在中国政治发展强调民主的效率、不主张政治多元化的大趋势下,竞争性民主就不可能成为首选价值偏好。这样,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就很自然地会趋向协商性民主。”[xxiv]在观察和分析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上,也有国际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可行模式。美国政治学者詹姆斯·博曼就认为“政体越大越多元,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民主和避免法律支配,它就越需要这种不同的、反复说明的协商过程。……对于中国使其庞大的、充满活力的政体民主化之努力来说,这种制度化的、广泛并且深入的公共协商可能会成为一种模式。

    三、发展中国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意义及其限度

    在日趋多元分化的中国社会背景中,建构中国以协商合作为运作机理的多元共识民主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第一,它有利于将协商合作与选举竞争两种民主运作的优点有机融合,既保证民主决策的理性公正,又不损害决策的效率,将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统一在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运作之中。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中国避免走民主政治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即在选举竞争撕裂社会、加剧冲突和导致民众政治冷漠的情况下再思以协商合作来予以弥补矫正。第二,它有利于在中国民主传统和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培育中国的民主政治主体。形式民主参与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公共权力远离普通民众,政治冷漠心理蔓延。而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协商合作参与,将在强化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观念的同时,全方位的培育公民或其组织的政治素质、政治能力、政治道德,拓展他们的政治自由。此外,协商合作中公民利益、价值、身份意识的觉醒,也有利于促使公共领域中多元社会组织的形成,进而为中国建设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三,它有利于社会冲突多渠道的程序化消融,政治系统将政治合法性建构在公共理性基础之上。公共领域的非建制化协商论坛,将以协商合作所获得的理性共识把绝大部分社会冲突消融在社会自治管理当中。少部分无法通过社会协商进行治理的公共事务也将获得耦合机制中多维渠道的再度整合提炼和向上传递,进入公共权力系统。公共权力系统中的协商决策体制,将以建基在协商共识之上的公共政策给予权威调节。共识民主政治体制综合政治作用的发挥,将使社会冲突获得多渠道程序化的消融,避免社会失序。而公共决策制定中协商合作的介入,也将使政治系统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向公共理性。所有公共政策都必须在公共协商中获得公共道德、公共善和公共理性的审视批判,赢得公众的理性认同和情感忠诚。内涵着科学理性和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政治绩效的发挥,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巩固和增益政治系统的经济绩效合法性。第四,它以协商合作改造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将使其更具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内聚性。第五,它将“摸着石头过河”的民主政治改革思路建构在理性认知基础之上,使中国民主政治在累积进化中自然生成,必然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性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为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独特的贡献。

    虽然以协商合作为民主运作偏好,可能推动中国建设多元共识民主政治。但是,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建设也需要一些社会和政治条件。它们既是建设共识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又是社会制约因素。其中,最为主要的政治条件就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具有民主价值取向,有坚定的民主信念,以近乎追求真理般的热情去追求、谋划、推动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多维探索。而最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则是公民社会的进一步生长,具有自治性的社会团体多元生成。前者将构成发展中国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精神动力和领导力量,在当前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建构中呈现出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动型的特征,保证多元共识民主政治有序推进。后者则将构成发展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强大社会基础和社会动力。它使多元共识民主政治在积累进化、渐进发展的过程中即使遭受挫折也仍将顽强推进,并且最终使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建设由政府主导或政府推动型转向社会主导型和社会推动型,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社会动力。这两个条件,任何一个的缺失,都将使中国共识民主政治建设——甚至是整个民主政治建设——步履艰难,困难重重。

 

  (作者单位:虞崇胜,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洪树,四川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博士)

(责编:高映)

 



参考文献和注释:

 

[i]李鹏程等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

[ii]谢庆奎:《政治改革与政府创新》,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

[iii]俞可平著:《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

[iv]李景鹏著:《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v]李景鹏著:《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vi]参见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vii]李鹏程等:《 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viii]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ix]中国民政部门户网站内部网页http://cws.mca.gov.cn/accessory/200801/1201050645191.htm

[x]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xi]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xii]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xiii]《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1019

[xiv]参见俞可平:《协商民主论丛总序》载[]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xv]当然,这里的“协商合作”正如上文所述,它包含着经过改造了的选举竞争。即协商合作在弥补选举竞争缺陷的同时,又将选举竞争置于自己视野之下对之进行了改造。

[xvi]《论语》“学而篇”载[]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1页。

[xvii]《论语》“子路篇”载[]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7

[xviii]《中庸》载[]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

[xix]江泽民20021024在美国布什图书馆的演讲。

[xx]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220,第1版。

[xxi]胡锦涛2004915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xxii]俞可平:《协商民主译丛总序》载[]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xxiii]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xxiv]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