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介绍: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
  • 邮编:100811
  • 电话:010-66192752
  • 传真:010-66191982
  • E-mail:yjhmsc@cppcc.gov.cn

协商政治与中国的政治形态

日期:2009-05-05

林尚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经济发展,深刻改变着中国社会结构。社会力量的增长与社会结构的多元,使基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和短缺经济条件而形成的高度一元化的政治形态面临根本的挑战。这种挑战提出的最现实政治问题是: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领导体制如何与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保持有机的互动与相互适应。应对这种挑战的合理路径,就是充分开发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协商资源,推进中国的协商政治建设,从而在推进人民民主发展的同时,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一、开发政治协商资源,发展协商政治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既是一种基本制度体系,也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所具有内在影响力,决定了将政治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的程序和过程来开发,既能够作用于中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的全局,使其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同时又能保持既有的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的基本结构稳定。对于中国这样大型国家实现有效发展与转型来说,这种政治开发是有理性的,也是最有效的。
  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与过程,协商是一种民主展开的过程与方式。它以存在多元的政治协商主体为前提,强调通过意见、利益的有效沟通、协调与整合,达成相同的统一,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的共赢。所以,它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为实现一元领导与多元参与在民主法治框架下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可能。因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协商本身不仅包含有消除矛盾和冲突的价值与功能,而且包含有协调与团结的价值与功能,而这两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正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另一方面,中国的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的核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强调民主的过程与集中的过程的有机统一。政治协商的功能与民主集中制的巩固和完善具有深刻的内在契合性,这决定了政治协商既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同时也是巩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政治资源。可见,利用这个政治资源的开发来完善中国的政治形态,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所以,开发政治协商资源,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政治,应该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协商政治是以多元政治参与为基础,通过公平、有序的协商创造有序的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在中国,它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它的运行基础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一种通过协商来达成利益与秩序的生活方式,它可以存在于政治生活之中,也可以存在于经济生活和各类社会生活之中。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开发政治协商资源,一方面要把政治协商在政治生活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就是要使得协商的精神与原则走出政治生活,进入经济与社会生活,为创造社会和谐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这种政治开发的现实政治效果就是使协商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原则和治理资源,从而创造出协商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政治以协商民主为基础,但不等于协商民主,它本质上是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而得以有效运行与实现的政治方式,因而,既包含着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也包含着协商民主的形式规定。具体来说,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第一、民主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行动的价值,协商实际上全面肯定了民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且还为民主的有效实现提供了合理的途径;同时,协商也全面肯定了民主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表达意见的自由。所以,协商虽然在表面上削弱了民主的竞争性,但是在本质没有削弱民主的普遍性,相反大大增强了民主的普遍性,这与协商所具有的普适性的优势密切相关。这样,在以协商为政治生活基本逻辑的政治形态中,民主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第二、参与成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动力。协商本身就是一种参与。协商在给了人们广阔的参与空间与机会的同时,也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参与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要求。这样,参与也就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在这样的条件下,参与推动了协商,而协商所具有的协调和团结的功能,使多元的参与主体在参与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整合。
  第三、权力运行趋向软化。在协商政治条件下,权力运行必然趋向软化。因为,协商意味着权力的作用,必须通过一个协商共议的过程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那种直接依据权力意志而行事的权力,是难以获得合法性支撑的。
  第四、社会治理是多元合作治理。协商将使党、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得到共同的发展,其中社会力量的增长以及社会自主地位的提高,将使得党通过国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从单向的作用过程,变成双向的互动过程,即在国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自身的调控体系和自治力量也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是协商政治发展的前提,也是协商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五、基层自治成为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向。在社会领域,协商本身就具有自治的含义。当社会成员之间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共同认同的机制与规则协商解决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可以从直接作用社会转向间接作用社会。对于公共权力来说,自治虽然使公共权力的干预范围小了,但是公共权力的总体能力增强了,因为,它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更大范畴的调控。 
  第六、政治结构从纵向结构向纵横结构发展。纵向性体现为权力、统治、命令、强制、政府、国家;横向性体现为公众舆论、参与、选举、公民表决。显然,协商应该属于横向性政治的范畴。在协商的政治逻辑作用下,参与、自治、协商以及合作等政治中的横向因素将不断增长,这必然使得中国的政治结构从单一的纵向结构向纵横结构发展,而且在协商形成合作共治的大趋势作用下,横向结构的地位与作用将在一定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
  第七,公正成为政治过程追求的基本价值。协商的前提是平等。平等的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完成政治产品的生产过程,平等的前提决定了这个政治过程必须追求最终的公正。协商之所以能够成为可接受的民主政治形式,就是因为它能够产生公正的政治产品。
  第八、共识成为政治运作与政治发展的基础。从政治生活的角度讲,协商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生活。就政治文化而言,协商政治需要的政治文化基础就是公民对政治生活的价值与原则能够形成基本的共识。所谓共识,不是实际的同意,而是主体对共有对象或一致对象的接受。在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中,公民对宪法与国家制度的认同和共识,是保持政治稳定、法治权威和社会协调的重要政治文化基础。
  
    二、中国协商政治的原则与结构
  
  在中国目前社会条件和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协商政治要得以确立和运行,并达到整合多元社会,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应该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第一,以共产党为核心。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力量,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而且也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所以,协商政治的展开,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的强大动员力和整合力,是中国协商政治得以展开的重要政治基础。
  第二,以宪法为最高的权威。协商政治在本质上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政治平等。为此,必须确立共同的最高权威。在现代民主条件下,宪法应成为最高的权威,所有的社会和政治力量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尊重和服从宪法。
  第三、以制度为基本的平台。要使协商成为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的重要资源,就首先必须使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为此,应首先把所有的协商都建筑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
  第四、以共存为基本的前提。协商政治的产生源于社会的多元分化,协商政治运作的前提是多元社会和政治力量的共存。所以,协商政治的展开,不应以削弱社会多元力量共存的基础为前提。
  第五、以合作为基本的价值。在市场与民主的架构下,协商政治的主体都有独立存在的现实基础与制度空间,从而决定了协商政治主体在根本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位。从不同利益出发的协商政治主体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协商关系,就必须共同遵循“合作”这个基本价值。
  第六、以发展为共同的目标。协商所形成的合作,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发展。然而,这种发展的首要价值选择,不应是协商政治各主体的各自利益的实现和发展,而是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
  第七、以参与为基本的动力。协商政治有效运作的动力来自多元的和多向的参与。没有这种多元、多向的参与,政党、国家与社会就无法实现有效的互动和交流,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协商的应有基础。
  第八、以监督为基本的保证。协商政治的有效运作必须以协商政治主体之间拥有相互监督的权利为基本保证。有效的监督不仅能完善协商的制度机制和技术过程,而且能保障协商政治具体运作的有效实现。
  第九、以协商为基本的手段。作为一种协调多元利益关系的手段,协商强调地位的相互尊重,信息的相互对称和利益的共存共赢。因而,这种手段能有效平衡利益关系,确立相互之间的沟通,达到协调、平衡与合作的政治效果。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治原则必须通过相应的政治结构来体现,并通过这个结构的有效运转来实现。所以,仅仅阐明协商政治的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阐明协商政治的基本结构。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形态,协商政治的结构可以从价值、制度和程序这三个方面来把握。
  
    三、协商政治与民主竞争:中国的逻辑
 
  现代民主政治都必须经历一个最基本的政治过程中,即权力委托过程。这个过程最基本的形式就是选举。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举就难免要与竞争联系在一起。于是,人们对现代民主就形成了三段论的逻辑判断:民主,必须有选举;选举,必须有竞争,所以,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这个逻辑判断不错,但如果把这个结论倒过来强调:即民主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那么,这个结论就过于简单化了,不利民主的健康发展。美国学者萨托利在评价熊彼特等人所主张的竞争式民主论时指出:“如果有人宣称一切民主都存在于精英之间的竞争之中,那么这个模式无法保证这种说法的正当性。同样,竞争理论不能,实际上也不会意味着我们拥有的民主是我们所能得到的最好的民主。这个模式也没有表达出民主的可完善性。因此,竞争民主论显然不是完备的理论。它只是把政治民主存在所必要的和充分的一组条件授予了描述性理论。说竞争理论对民主作了‘最低限度的’定义是不错的。”应该说,萨托利的评价是比较中肯的,其中表达的一种意见值得肯定:即竞争是民主的前提条件,但是,民主不完全就是竞争。
  竞争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民主的全部,所以,不能由竞争决定民主,即从竞争出发来设定民主的形式,相反,应该从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设定竞争。这里当然有一个目的与手段的问题:竞争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竞争的目的。从民主发展的实践来看,目的决定手段,即民主决定竞争。所以,认为中国只有搞西方式的多党竞争政治才能达成民主的主张,其内涵的理论逻辑就是手段决定目的的逻辑。民主目标的崇高性与竞争手段的局限性,决定在民主与竞争的关系上,所有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民主,而不是竞争,竞争对民主的决定作用,是在民主决定竞争的前提下展开。如果把这个逻辑倒过来,任何民主的成长都将是困难的,更何况在中国这样社会。这其中原因不仅在于逻辑上的困难,更在于实践中困境,这个困境就出在政治竞争中的一个基本难题,我暂且把这个难题称为“萨托利难题”,因为,这个难题是美国学者萨托利提出的:
  “民主与政治恰像市场制度与经济一样。就这个比喻来说,我们知道保护消费者的办法莫过于禁止经济上的垄断性集权,同样,我们也知道鼓励自由的方法莫过于让政党相互竞争。但其间的不同是,经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受制于消费者的监督。后者进行消费,从而处在可以对提供给他们的有形商品进行评价的地位上。与此不同,由于政治商品是无形的,因此不宜进行评价,这是的政党之间的竞争容易逃脱政治消费者的监督。这一比喻还因为另一个原因而无法成立:经济竞争可以从法律上加以监督,政治竞争则不行。例如,经济骗子可以被带上法庭,投入监狱,对政治骗子(煽动家)却无法这样做。因此不同之处是,对政治领域中恶性发展的、当然也是纯粹煽动性的不公平竞争,很难找到有效的改正办法。简言之,经济煽动与政治煽动相比不造成代价或代价很小。这大概就是‘煽动’一直限于是个政治学专用术语的原因吧。”
  “萨托利难题”本质是:竞争虽然使选民获得了决定竞争结果的权力,但是,拥有这个权力的选民,不但无法监控竞争本身,而且无法监督竞争结果所可能给民主政治发展带来的实质性的作用和影响。“萨托利难题”决定了竞争与民主是不等价的,不是竞争越激烈,越复杂就越民主。所以,任何民主都不能以竞争为逻辑起点。任何民主都应该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为逻辑起点,竞争作为实现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机制与手段,而受到具体民主的规定。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结构与运行逻辑,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西方式的竞争民主。西方的竞争民主是以多党制为前提条件的,多党制在西方的出现,是由西方政党、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决定的。但是,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种形态,不应该否定竞争在民主中的意义,更不能将其在实践中取消,相反,应该积极地对待民主中的竞争,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的民主竞争。
  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条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出现,也不应该出现西方式的多党竞争,但是,参与的要求与可分配政治资源之间的关系,决定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民主竞争的问题必然会逐渐凸现出来。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来说,竞争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本动力机制之一。所以,民主竞争的政治与社会基础的增长,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竞争所不可避免的“萨托利难题”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规范民主竞争,以便使其得到健康发展。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须正视竞争民主的问题,但是也必须充分认识到竞争民主不能搞西方式的竞争民主。在中国民主建设和发展中,竞争的民主必须时刻与协商的民主有机结合,把竞争建筑在协商基础之上。在多元协商上的竞争克服了竞争导致多元分裂与多元对抗的可能;另一方面,基于协商基础上的竞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萨托利难题”,因为,这种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不同政策和政见之间的竞争,而是能力与政治品格之间的竞争。政策与政见的差异和分歧在协商过程中获得协调,在此基础上,人们来选择实践政策的优秀领导者。
  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面对竞争问题,实际上必须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使协商成为政治过程的基础,实现协商政治与竞争民主的有机结合;二是全面发展和完善选举制度,使基于协商基础上形成的竞争得到充分的制度规范。可见,发展协商政治不否定民主中的竞争,但这种竞争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民主竞争。在协商政治条件下,竞争作为民主的手段,必须以协商为基础,以实现协商民主为基本目的。
(作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