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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理论的积极价值及其对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借鉴意义

日期:2009-05-04

鲁 民
  
 
      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征程中,我们逐步建立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性选择,政治协商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对于我们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它所应当具有的优越性也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多元、分化的社会结构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主体、观念、利益、冲突等领域的多元特征,对联系各民主党派、各社会阶层、反映多方利益的政治协商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基本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作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协商民主”(即Deliberative Democracy[1])理论所强调的人民主权和公共利益、公民的平等参与和协商能力及相应的程序机制等内容,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有着重要启示。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积极价值
 
  作为对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多元主义和精英主义理论的反思或一种可能性的替代,协商民主理论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某种超越,它标志着西方民主政治实践进入一个更加精细化的发展阶段[2]。从丰富和完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视角来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某些因素相契合。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和”,主张“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其内在精神在于强调“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3],这一点实际上已经蕴含了具有现代价值的精神意蕴。[4]毋庸讳言,儒家的“和”是以社会和政治层面的贵贱有别、尊卑有序的宗法等级制度为前提,与西方协商民主所坚持的协商参与对象的平等为前提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在价值层面上水火不容。对此,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尽管没有明确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是“和”的前提,但是,它对“民为邦本”、“治重于政”等思想的倡导、对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5],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追求的化解分歧、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等存在着一定的契合性。正是基于这种契合性,我们就可以倡导和发展协商民主,大胆借鉴和利用其中的有益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中国式的协商民主。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非竞争性的民主体制相符合。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数千年的封建统治,造成了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普遍较低,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所占比例仍然不高。特别是大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的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政党和政府推动的结果,而不是民众的自主性诉求。政治冷淡主义、民主意识的缺失,决定了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具备竞争性选举制度的政治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如前所述,在此国情之下,仓促引入西方的竞争性选举制的聚合性民主,很可能会陷入动员性参与而导致的“多数暴政”,“文化大革命”和台湾民主的“民粹化”教训,清楚表明了这一点。[6]而作为一种“治道民主”,协商民主以承认和肯定政府的权威与合法性为前提,关注的重点在于行政领域,即“具体行政过程中的‘为民’程度”[7]。在现阶段的中国,倡导和发展协商民主,将可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种种弊端。同时,协商民主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这也是在当前中国不具备竞争性民主选举的条件下,反映民意,提升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改善民主治理质量和改善党群关系的新的思考点。
  (三)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丰富和完善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在协商民主产生之前,民主的理想模式主要被看作是通过代议人员把偏好或利益汇集到集体决策的过程中。[8]也就是说,公民用投票选举的方式给自己选择一个合适的“老板”,由“老板”和他所领导的“经理班子”制定公共政策,实施公共管理。而协商民主理论不仅要求公民民主地选择政府领导人,而且,还要求公民积极、民主地参与决策过程,通过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形成合法性的公共政策。可见,协商民主理论更注重民主的过程和实质,把民主的关注点引向决策过程,显然拓宽了我们对民主的视野,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9]
  (四)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和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制约行政权的膨胀。“20世纪以来,行政机构的权力或者说官僚自由裁量权日益膨胀。怎样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已经成为各国学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官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行政机构获得了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无须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10]而倡导和发展协商民主,就可以在讨论和制订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把公开性、包容性、讲理性、平等性、责任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可见,协商民主有利于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有利于制约行政权的膨胀或者“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从广义上讲,行政责任的协商模式将具有超越公共行政的意义。”[11]
  (五)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和发展有助于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的培养。积极的公民参与意识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根本前提,较强的公民参与能力是民主政治制度健康运转的重要保证。但是,民主意识与理性思考、民主参与能力等等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参与中培养和锻炼。我国公民意识和民主能力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民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协商民主恰恰为培养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提供了途径。[12]因此,倡导和发展协商民主,引导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公民就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学习民主的规范和程序,培养独立、批判、宽容和妥协的精神,掌握处理复杂社会、政治关系的技巧,逐渐习惯以理性的方式对待政治问题和承担自己的责任等等,推动形成所有公民都能从中受益的公共政策。这样,就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创造了机会,有利于培养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向前发展。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借鉴意义
 
  “协商民主重新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团结的重要性,强调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强调公共协商的政治合法性,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升,以弥补代议民主制度的缺陷。从某种意义而言,协商民主理论为我国政协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供一些理念和实践层面的支持。”[13]从丰富和完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视角来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扩大政治协商参与者的范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以承认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格局多元化、价值取向多维化等为基本前提,主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持续不断的沟通、对话和协商,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消除误解、增进互信。该理论中的协商参与者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公民、政党、社团、族群等)及其代表,它特别强调只有每个受到政策影响的政治共同体成员都被包括进了讨论和决策的过程,协商的决策才具合法性。当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日趋明显,各项工作的出发点都必须认真考虑多样化存在的事实。面对这种高度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阶层和各利益群体政治参与的要求、充分地吸纳和体现他们的利益诉求,已经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大而迫切的课题。这就要我们在高度重视各党派间协商、充分发挥各党派作用的同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重视参与协商对象包容性、广泛性等基本精神,进一步扩大政治协商参与者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士,而不再局限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精英,使政治协商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各阶层、各利益群体提出建议、反映意见和实现诉愿的重要平台。
  (二)增强政治协商参与者的平等性。平等性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基本理念之一,它意味着协商的参与者无论在形式方面还是实质方面都是平等的,反对有任何强势来介入或干涉协商、决策。在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其他政党和各个社会界别则处于接受领导的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独特设计。同时,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个社会界别享有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而在我国目前的政治协商实践中,这种权利平等却常常遭到破坏,个别领导干部居高临下,自以为是,把政治协商重点放在做重要讲话或指示上,政治协商过程中根本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和交流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各民主党派、各界别等的代表“很难充分发挥其对决策的实质性影响”[14],从根本上不利于政治协商制度作用的发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此要有高度的自觉,在坚持党的领导决不动摇的原则下,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特别强调的平等精神,既要充分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15]又要坚决维护其他阶层、利益群体在政治协商中的平等地位,使他们都能够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畅所欲言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变上述各种不正常的情况,真正实现平等对话。同样,参加政治协商的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等代表也要“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努力提升“更好观点的力量”,“自由、平等地参与话语的论证”[16]。因为在“协商中重要的不是讨价还价的权力,而是更好论点的说服力”[17]。这也是他们“维护和实现自己应当具有的协商机会和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条件”[18]。只要这样,参与政治协商的各方才能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才能够充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大大提高决策的合法性,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向前发展。
  (三)加强政治协商的程序性。程序性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特征之一。重视合理程序是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西方民主理论的一贯主张和历史传统。协商民主把程序看作是公共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性要求。程序正义是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协商民主参与者平等和自由的民主权利的根本。离开完备的程序,任何民主价值都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长期以来,我国民主传统比较缺乏,政治文化中缺乏程序理性,反映在政治协商实践中的就是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突出表现在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有的地方或部门领导随意变更协商计划、协商议题、协商时间,还有一些地方政协委员的产生缺乏规范性、制度性的程序,有些委员缺乏基本的参与素质,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这就需要汲取西方协商民主特别重视程序的理念,首先要加强程序理性的培养,“大力宣传和普及协商民主所必须具备的平等、参与、对话、包容合作、妥协、公共利益、理性、共识等关键性要求、要素和基本精神,为政治协商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19]同时,还要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加强程序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要求,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不断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的有关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参与协商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的程序等。这些不断得以健全的程序是政治协商的开展不以领导人的偏好或注意力为转移,克服其随意性的重要保障。通过程序化建设,使政治协商制度真正成为一个社会各界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进共识的平台,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四)提高政治协商参与者的责任性。责任性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特征。协商民主要求的最终归宿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单纯地强调个人利益。这就必须通过理性的协商,推动个人利益发生偏好的转换,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参与政治协商的委员的整体责任心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履行职能的需要。例如,一些政协委员理性协商的意识不强,有的出于某种考虑不敢提出自己理性的意见或建议,还有的只关注维护本党派、界别或民族等狭隘利益等等,必然限制了政治协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高度重视责任性的理念,提高政治协商参与者的责任性,就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参加政治协商的每一位委员都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严格按照政协章程的要求,超越狭隘的个人、政党或团体利益的束缚,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围绕国家或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现实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等等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影响力,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增加政治协商的公开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开性,协商的空间和程序、参与者的利益和偏好以及立法或政策建议都是公开的。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在公开性的基础上获得充分的资源,才能理性地达到最合理的共识,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才能阻止秘密的、幕后的决策或协议,离开了公开性就不能进行真正的协商。而在当前,我国的政治协商实践中公开性不足,影响了政治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突出地表现在,各民主党派和其他政治协商的参与对象知情渠道比较有限,有关议题往往只是在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前几天才知道,对协商的内容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只能仓促表态等等,致使协商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协商的有效性。这就需要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精神资源,增加政治协商的公开性,充分扩大民主党派、社会各界代表等政治协商参与者的知情渠道、广度和深度,在协商之前给他们充分的时间、手段、路径等进行调查研究,尤其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确保政治协商的有效性。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新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抉择。诚然,协商民主理论“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20]而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同样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21],但这并不必然排除两者在价值诉求等方面存在着共性的东西。只要我们从基本国情出发,正确认识和借鉴协商民主理论的“合理内核”,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提升我国政治协商的水平和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必然会越走越宽广。(作者: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注 释:
 [1]虽然英文Deliberative Democracy目前并无统一的译法,但是就这种理论的实质来看,笔者更倾向于用“审议民主”或者“审议性民主”的译法。参见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又见: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第63页。
 [2]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7年第1期,第28页
 [3]江泽民在布什图书馆的讲话,见《人民日报》2002年10月25日。
 [4]陈剩勇:《中国的协商政治传统与地方民主的发展》,参见陈剩勇、何宝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5]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第20页。
 [6]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29页。
 [7]马奔:《协商民主——我国政治发展的一种选择》,《理论学刊》2006年第9期,第83页。
 [8]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Liberals, Critics, Contestations[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转引自马奔等:《协商民主:概念、缘起及其在中国的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第69页。
 [9]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第29~30页。
 [10]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9页。
 [11]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9页。
 [12]马奔:《协商民主——我国政治发展的一种选择》,《理论学刊》2006年第9期,第83页。
 [13]王学军:《协商民主与我国政协制度建设》,《江苏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5页。
 [14]周红云:《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一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400页。
 [15]全国统一战线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统一战线文献选编》,华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转引自王继宣:《协商民主精神与政治协商制度》,《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21页。
 [16]尤尔根·哈尔贝斯、半夏埃尔·哈勒:《作为未来的过去》,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17]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18]王继宣:《协商民主精神与政治协商制度》,《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21页。
 [19]王继宣:《协商民主精神与政治协商制度》,《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22页。
 [20]陈家刚:《以协商民主看待政治协商》,参见:http://www.governance.cn。
 [22]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第67页。